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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100年 有价值可永久保存

时间:2006/4/22|

阅读量:1965|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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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06-02-06 00:53: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近日,民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按照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对婚姻登记档案出台详细的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办法》还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