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4/26|
阅读量:2740|
来源:朱运德
|
来源: 南方日报
|
核心提示: [时代进步] 南方网讯 今年3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简称新《规定》),删除了“擅自结婚做退学处理”的旧规定。至此,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学校不干预、不禁止。 “我们当然是举双手赞成!”近日,当记者走访广东几所高校,向200名在校本科生发出调查问卷时,几乎每一名学生都对新《规定》解禁“禁婚令”热切认可。他们纷纷认为,准许大学生结婚,是时代的进步,更是法治的进步。 据了解,2001年,教育部取消了原有的对参加高考考生婚否及年龄的限制,意味着高校在制度上有了出现“已婚一族”等生源的可能,首次引发高校大学生能否结婚的公众话题;2003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新人要单位开介绍信的规定,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仍明确写着“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依旧是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且想结婚的大学生的一道坎。 当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广东部分高校的师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再次向教育部门提出质疑:既然允许“已婚”生源,为何还把“擅自结婚做退学处理”的规定横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大学生群中间?既然大学生管理规定引起法律与法规的冲突,为什么不重新制定?其时,暨南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律学系9名本科生还联名“上书”学校学生处,诚恳地提出“教育部门不准即使达到法定婚龄的大学生结婚的规定对于规范校园秩序、减少矛盾等确曾起过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它已经失去了价值,并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我们应适时创新,勇做吃螃蟹第一人“。 时至今秋,当年参与联名上书的暨大学生小王有点不好意思却十分执着地说:“当年是有点幼稚,但不管怎样,我们要为新规定喝彩,取消‘禁婚令’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大学生人性化、法治管理的一种突破,一种进步。” 而孩子正在南京大学念大二、学园林工程出身的黄高工不仅没有丝毫担心孩子会否在象牙塔内披上嫁衣,反倒开明地打了个比喻:就像政府提供了城市广场和绿地,一部分市民选择前去休闲玩乐,另一部分市民只呆在家里看电视,但不管去或不去绿地,都是市民的自由和权利。“我们都是过来人,能理解年轻人的想法,争取权利只是他们对理想状态的渴望,但实施起来,现代社会的大学生不见得愿意‘早婚’。”他十分放心。 华师大法学院院长袁古洁教授认为,新《规定》在学生能否结婚的问题上做出明确表态,使之与国家法律相符,体现了教育部门的法律意识。而最让大学生感到高兴的不只是因为可以结婚了,更重要的意义是国家对学生基本权利的认可,是一种时代的需要和进步。从这个角度来看,禁婚令解禁的象征意义,在现阶段中,远比现实意义来得深远。 [客观现状] 在走访高校校园的同时,记者也走马了广州天河、越秀、海珠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发现新《规定》正式实施一周下来,三地民政局并无一例双方均为在校本科生的新人。而在广州新港西路、石牌岗顶等高校附近的婚照影楼也未比同期有异常增幅。 同时,在记者回收的200份高校本科生调查问卷也显示,超过90%的学生表示“没有计划在大学阶段行使新赋予的权力”,而其中88%的学生明确表示是“因为自我条件在大学阶段尚未成熟”。 由此可见,“禁婚令”的解禁并未如人们原本所担心的那样,在象牙塔内掀起婚嫁旋风,相反,面对新《规定》对大学生结婚“不干预、不禁止、不提倡”的潜规则,大学生们表现得平淡且理智。 中山大学中文系三年级小肖,虽然已有一个谈了两年的男朋友,但仍十分坚定地说,“我不会在学期间考虑结婚的。享受还是放弃这一权利,同样是我的自由。”据了解,很多在校大学生与小肖一样,对合法合规摘取“早熟的苹果”并不热衷。他们大都客观而理智地反问:结婚,开门七件事,谁买单?生了孩子,拿什么对下一代负责?学业负担那么重,结婚之后怎么能集中精力学习、找工作?…… “‘三不’潜规则在教育部门、校园管理者、社会是一种‘软要求’,但在现实的执行中,我们发现这规则在广大学生中也能得到共识。”暨大学生处副处长古伟芳说,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晚婚晚育的观念早已被城市青年广泛接受。不仅在校大学生鲜有考虑婚嫁,即使是走出校园的年轻一辈两三年内结婚的也不多;二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大学生一般都起码是大三、大四学生,这些同学比刚走进大学校园离开中学羁绊的大一新生来说,思想更成熟,更客观,他们会做出理性的选择,明白自己到大学来究竟是来干什么的。 [未来挑战] 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对学生来说是个选择的问题;而对学校来说,则更多的是刷新管理理念和条规的问题。 新学期伊始,广东各高校都按照新《规定》,在校规中删去了相关条文。 各高校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对于大学生结婚,学校的态度是不禁止,不反对,但也绝不提倡。但当翻开各大学新出炉的《学生手册》时,记者发现并没有涉及到更多的具体问题———中山大学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全文未出现“结婚”字样,但在学生入学问题的相关条款中规定“怀孕的新生,由职能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广州大学明文规定“已取得合法婚姻、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女生,若怀孕和生育需办理休学,若违反国家生育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将予以开除”;华南农业大学的则和新规定一样,只是删除,不作他提…… 那么,结婚之后学生的户口怎么办?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他们可不可以享受城市低保的待遇?如果有了孩子,户口落在哪里?女大学生休产假复学后怎样照看孩子?……这些新《规定》所带来的多米诺效应问题的答案,却并未在各高校的管理规章制度上有所体现。 “尽管新《规定》实施的时间才一周,尽管要求在学期间结婚的大学生可能纯属少数,但由此而产生的更细化、更人本的规定,以及能针对所有结婚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纲领性、规范性的规范文本是每一个高校,乃至全社会每个部门所必需的。”广州市穗港澳青少年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涂敏霞说,从理智的角度来考虑,大学应当不鼓励在校学生结婚生育,因为当精神层面的恋爱,上升到婚后的实质阶段,柴米油盐和家庭生活的磕磕碰碰,会分散在校学生很大精力,往往容易造成婚姻和学习两误。“但当这道防线冲破了,从情感出发,既然学生合法合规地结婚了,婚后的学习、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处理,不仅学校,全社会都应有一个系统的新规范,帮助学生完成一段人生旅程。”她说。 “禁婚令的解禁不仅是一次社会认知的进步,更是对校园管理、社会体系的新一轮挑战。”既是高校中人,又是省人大代表、法学博士的袁古洁不由感慨,“站在这样的新起点上,高校管理的条例和服务固然要跟上,要及时为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婚育保健咨询服务和道德素质教育;但也不能单靠高校唱‘独角戏’,全社会医疗、民政等方方面面都要尽快据此而与高校沟通,完善整个大学生婚育体系,以便尽可能走好这一制度的改革。” 视点分析:改革步子还可走得更远些 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的大学似乎都是奉行“家族式”的管理方式。换句话说,学生进了门,事无巨细,从公至私,都一概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尽管许多事项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各学校还是制定各种条例,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再限制。虽然这些校规校纪在某些程度上,因为其合理而被人们接受,并起到维护校园秩序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越发精细,公民法治意识越发增强,大学管理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今年3月颁布、9月实施的修订后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则在时代的召唤下,迈进了一大步。其中,“禁婚令”的解禁尤为瞩目,它所承载的是民主、法治与人本的管理新思维,正如华师大法学院院长袁古洁教授所说的“其象征意义远比现实意义更为深远”。 “历史总是在进步中不断被改写”,教育部对禁婚令的解禁犹如一把利刃,还割开了高校校园管理的一道口子。从禁锢走向开放的步履中,一连串由此而起的新思考,也犹如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后,给学校、社会和大学生自己带来尴尬、困惑、烦恼和变革。所以我们不能把思维仅仅停留在“要不要发生”和“会不会发生”上,而要拓展到“如果发生了怎么妥善处理”的预案和社会体系的管理改革上。 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这一环放开了,其他的配套跟不上,就会产生无穷的后遗症。因此,在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引发的社会热点上,我们还应该放长眼量地看到,大学教育管理改革的步子还可以走得更远一些,有所为,有所不为地对正在执行的规定进行认真的审视,明显不合时宜的要及时废除,部分过时的要进行修改,该解冻的要进行解冻,该出台的要加紧出台。 但有个前提是,如果把每一步改革的希望都仅仅寄托在高校上,那么每一步的改革都将注定“拖泥带水”或留有沉重的“后遗症”。因此,当人们为高校大学生争取义务、权利和自由最大化融合并保障的同时,需要看到改革往往是整个社会民主、法治与人本的交织发展中进行的,缺一不可。(记者谢苗枫实习生孙邦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