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婚姻律师网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便在离婚时,求得心理上的慰藉及财产分割上的利益最大化。
为了取得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一方往往用尽各种手段,甚至动用私家侦探。
当事人抱着这种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地设法“捉奸”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吗?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捉到了“奸”,并非一定能得到赔偿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有了“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赔偿的支持。
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鉴定孩子不是亲生,甚至另一方发现了非己的私生子,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3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决定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
在许多人眼里,发现了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这也是一种误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实。
取证仍然必要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何在?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是否需要聘请“调查公司”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20万元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何处取证为合法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但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究其原因,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过错方“认罪书”效力有限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已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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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体制、法制观念、国情的不同,中国与其他一些英、美国家的法律,在对于“通奸”方的责任承担上有所不同。
比如,“从不正当男女关系”举证方式上看,中国法院一般只有看到“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才会认定这种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而在美国,异性男女一起在宾馆呆够一定时间,如几个小时,法官就可以认定存在男女不正常关系。
再如,对于通奸方的责任,中国法律只是在“照顾无过错方”上考虑,而美国、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则允许无过错方对通奸方提出赔偿。 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