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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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原告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开平市长沙人民西路X号X幢XXX房。 电 话:XXXXXXX
被告李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曙光东路X号X幢XXX房。电 话:XXXXXXX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 要求与被告离婚;
2. 由原告抚养儿子李X;
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李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李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