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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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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长期失踪后,老年人怎样才能再婚?

时间:2006/5/1|

阅读量:1443|

来源:朱运德

老年人权益
文本标签:家庭权利
来源:老年人维权百问 作者:王钢 

     由于种种原因,配偶失踪、不知其下落的老年人为数不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离婚后方能再婚,否则将构成重婚。对于一方失踪后,另一方想再婚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长期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是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所以,老伴长期失踪的老年人,如果要再婚,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从婚姻关系消灭之日起,另一方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再婚。
    宣告死亡后,如果老伴又回来了或又出现了怎么办呢?如果老伴又回来或出现了,死亡宣告将被人民法院撤销,这时,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其配偶已经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