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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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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可以转让吗?

时间:2006/5/1|

阅读量:1504|

来源:朱运德

性权利
文本标签:家庭权利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对配偶权的讨论曾经最为激烈。
    配偶权在我们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法学专家们在婚姻家庭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总则第四条写道:“实行一夫一妻制。已婚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的保护” 。“配偶权”是婚姻关系中的一种人身权利,是指配偶之间有同居、互相忠实、互 相扶助、互相继承遗产等权利和义务。就是这一条,遭到了反对者最激烈的反应。
  反对的意见认为,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配偶权”,那就意味着我是你 的配偶,在任何情况下你都要无条件地满足我的性要求,婚内强奸将会大行其道。
  支持写进配偶权的一方认为,把配偶权的实质看做是夫妻的性权利的解释,是一种十分狭义的解释。他们认为配偶权广义的解释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 同居权、性爱排他权、生育权、财产权、继承权、扶养权等。不管配偶权是否规定 在法律之中,配偶权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对配偶权的广义解释,人类毕竟不同于动物,动物是因为生存而通过发情期的交配延续后代,而人类 文明表现在享有性快乐及各种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各种义务,而且享有权利时不得伤害他人。他们认为,在婚姻法中确认配偶权的法律地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强化配偶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已婚妇女,保护一夫一妻制。他们提出,应该将一方与他 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列为过错。
  关于婚姻法如何修改的争论涉及许多方面,为何在是否设立配偶权一节格外激 烈呢?有专家指出,因为这一条其实牵扯到其他诸多争论。有了配偶权,夫妻忠实 的原则就更加得到确立;如有超过极限的违背行为,就被视为有过错;如有过错概 念的确立,在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都可能会增加相关的惩处有过错一方的条款 。这一切,正是两方激烈冲突的核心所在。反对的一方认为那会导致社会的倒退和保守的回潮。
  也许是有关配偶权的讨论太激烈了,或者说人们对配偶权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00年10月1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 员长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没有采用配偶权的概念。婚姻法修正案采用了 夫妻相互忠实的内容---“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准予离婚的条件 中,草案中的第二条是这样的:“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这 其中,自是有很大区别的。
  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太空洞,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还有人认为没有必 要,夫妻之间管他忠不忠实呢,法律不应该干涉太多。也有的说这是规定夫妻双方 互有对方性权利的配偶权,是一种倒退。
  巫昌桢教授认为,法律的功能之一是有宣言性的作用。婚姻法修正草案新增设 这一条,意在从法律上体现我们这个社会所倡导的婚姻家庭观,即夫妻相互忠实、 扶助,维护的是一种平等、和睦、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草案中所说的夫妻互相 忠实,谈不上强制执行问题,如果不忠实可以离婚,增设这条意在倡导建立文明、 有序、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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