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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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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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遇车祸致使丈夫丧失性功能,妻子以自己“性权利”无法实现为由,向车祸肇事单位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尚属首例的主张性生活权利精神索赔案,一审支持这位妻子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决肇事单位一次性支付受害丈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近11万元。 41岁的张某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一向和睦,两个懂事的孩子乖巧可爱。去年4月不幸突然降临,张某在南京一土场内帮助一辆东风牌自卸车关后门时,被倒退的该车撞倒,车子的后轮从他的左腿外侧压到了胯部,致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省、市两级法院鉴定,结论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伤残等级达6级。今年2月,张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肇事车辆所在的南京某区环卫所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损失15万余元。他的妻子王女士也以原告身份共同参加诉讼,要求肇事单位赔偿自己精神抚慰赔偿金1万元,理由是车祸不仅导致丈夫性功能障碍,还直接侵害了她正常的“性权利”,使她永远陷入痛苦之中。 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但在王女士能否作为本案原告提出精神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环卫所认为,他们撞伤的是“老公”,与“妻子”无关,因此王女士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并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女士则认为,作为张某的合法妻子,因车祸导致丈夫性功能障碍,自己应享有的一个正常人的性权利由此受到侵害,是本案的直接利害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应当得到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卫所的驾驶员倒车时疏于观察将人撞伤,应对张某受伤导致性功能障碍负全责,这一过错也从事实上剥夺了张某妻子的“性权利”。法院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女士在自己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作为受害人要求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因此,王女士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其要求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做法是合法、合情和合理的,遂在判决中明令被告给付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主张性生活权利的精神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此案判决后在当地引起颇大反响。据主审本案的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玲介绍,《民法通则》现有关于精神赔偿的规定范围较窄,只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受到侵害时才能索赔,性权利受伤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这起案子时认为,夫妻性生活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女士因丈夫遭遇车祸而致性生活不完整,是性权利受到侵害,完全有理由要求环卫所赔偿精神损失费,据此法院对其请求给予支持。南京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认为,王女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正当的,法院的判决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立法理念的,这起性权官司的判决意义深远,一方面是对传统伦理的突破,一方面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有专家还提出,王女士仅要求1万元的精神赔偿太低,从某种程度上看,她所受的伤害远非金钱所能补偿。一些医学界人士认为,王女士敢于打性权利官司,这种精神值得提倡,过去一谈起性都是遮遮掩掩的,视性为“下流”“淫秽”“不要脸”的代名词,更不可能打官司主张性权利。这场官司显示了我国法律与社会的进步。(朱安平)
权利无价 王女士因主张性权利而索赔,一时被媒介所关注。正如本报报道所引用的评论者言,过去一谈起性都是遮遮掩掩的,视性为“下流”“淫秽”“不要脸”的代名词,而王女士敢于打性权利官司,这场官司能打赢,都显示了我国法律与社会的进步。这里,笔者还想补充一句: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双重标准,即认为男性有更多的理由来讨论这方面的需要;而女性公开主张性权利,则有点“那个”了。王女士此举,更是对这种双重标准的挑战。 也许正因为如此,这起官司才能成为新闻。就笔者能查阅到的比较主流的媒介来看,内容大同小异,但在不少报道中,王女士仅仅作为“张某之妻”而存在,并不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且标题处理也有着耐人寻味的差别。只有“丈夫被撞性功能障碍妻子主张性权利获赔”之类比较平铺直叙,其他多少都有点着色渲染。一起严肃的官司,无可奈何地注定落在“社会新闻”的分类中,因此,王女士在受到称许的同时,也不得不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成为“花边新闻”式的标题中的佐料。如果她或别人试图抗议这样的标题有轻佻之嫌,可能还会被认为是“无事生非”的古板无趣之人。 有专家提出,从某种程度上看,她所受的伤害远非金钱所能补偿,王女士仅要求1万元的精神赔偿太低。的确,事故对王女士夫妇的负面影响远非金钱所能补偿,但是,笔者看来,权利无价,重要的不是王女士主张或获得多少赔偿,而是她此举宣示出的权利诉求和价值观念———打破双重标准,并且申明女性,哪怕是作为妻子,也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从媒介标题上看,许多媒体还有意无意地陷在低级趣味的窠臼中。从判决上看,法院已经与时俱进了。(从容)
《中国妇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