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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女人權的展望與前瞻

时间:2006/5/1|

阅读量:2290|

来源:朱运德

涉台婚姻
文本标签:港澳台婚

王麗容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一、婦女人權的理念探討

 

    二二八事件在台灣人的心目中,似乎傾向於政治事件的思考,事實上,它更應是一個人權事件的複雜集合體。此外,二二八事件常被思考為「男性受害」的事件,事實上,許多女性也因為男性受害而淪為長期身心受創者,因此,二二八事件應可解釋為「女性受創」事件。今天,在紀念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際,以性別觀點來思考婦女人權,既是社會應有的行動,也表示二二八事件不應只是以男性為核心來考慮人權問題。

    台灣地區婦女人權一直是個不被重視的人權,婦女人權長久以來就是一個被漠視的邊際人權,就如同婦女議題一向不被視為社會中的主流議題一樣。即使1980年代以後,婦女人權在國際人權舞台上已逐漸被視為主流人權議題,例如在1993年維也納人權會議上甚且將婦女人權列入主要的會議主題。但是,在台灣,就如同二二八事件一樣,幾乎凡事都缺乏性別省思的政策與措施,婦女問題與人權並沒有得到應有重視。

    在台灣,除了婦女受虐受暴婚姻中兩性關係議題,包括其他婚姻財產權的保障和親權行為的修訂之外,其餘婦女人權的議題,例如人身安全,教育權、家庭和婚姻中的權利,工作權、政治參與權及自由權,不是較少受到檢視,就是缺乏進一步的政策面、法制面和措施面的落實。

    前一陣子的彭婉如事件和許多女童接二連三的受到姦殺事件,在在都顯示台灣地區婦女人權並未受到重視,人身安全尤其受到極大威脅,各項人權中,一直被認為比較理想的婦女人權,則因近年來的性別觀點檢視,仍發現有許許多多的缺失,包括教材和教育體系中的各種師資訓練、父母教育等問題,直到最近社會運動中的婦女運動才促使教育部成立兩性平權教育委員會,而去年年底的全國治安會議上,連副總統總算宣佈成立全國性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這樣的努力夠否?

    其實政府在婦女人權上的努力與否,充份題示也回應一國是否重視婦女人權,依世界婦女會議(the Womens Convention)這個例行性婦女人權大會的聲明,台灣地區的婦女人權實在有待加強。該婦女人權組織特別強調以下聲明:婦女人權是在確保個別婦女的基本自由,既要法制化的婦女人權,也要具有充分尊重的婦女人權。

    該婦女人權組織同時聲明,婦女人權的提升,不應只是社會福利取向(Social welfare approach),而應是法定權利取向(Legal right approach),有關之策略或立法乃在於確保婦女各項權利和機會,因此,政府,應以公權力角色加以規範。以婦女受暴保護這項基本人權為例,政府應不只是提供消極救助,而且應積極防治,最重要的,政府應先體悟與認同反婦女受暴工作是達成婦女人權的必要手段,必須以法制化的手段,例如制定家庭暴力或婚姻暴力防治法,才能有效保障婦女人權。目前台灣尚缺乏這項法令,即使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也離私領域的婦女保護需求尚遠,我們需要法制化的婦女受暴保護來提供一個「正當性」,「正義性」的環境。

    除了世界婦女會議(the Womens Convention)對婦女人權有法制化的呼籲,以及視提升婦女人權不是社會福利取向,而是法定權利取向之外,國際有名的婦權組織「EDAW(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onination Against Women)(減少歧視女性大會),同樣地,視法律的制訂為保障婦女人權的機制。依該組織的觀點來倡導女權運動,並消除女性受歧視問題,婦權的根本問題才能獲得解決。

    討論了婦女人權之法制行動需求之後,另一個婦女人權的基本議題要屬如何思乎婦女人權。婦女人權其實是人權的一環,人權當然也包括婦女人權。然而婦女人權的思考必須以女性為中心(women-centered) 作為出發點,從女性的生活經驗中去瞭解女性的各種基本人權,包括自由權、平等權,以及各種存在社會中的社會宰割或社會壓抑等不到於婦女的處境。尤其是不妨從「婦女權是婦女的社會經濟權」(Womens rights as socieconomic rights)之觀點加以思考,因此舉凡和婦女之工作權息德相關的「經濟權」和「社會權」議題,即婦女人權得保護運動的核心意涵。依此觀點,改變女性的經濟權附屬 (Economic Suborclination) 是為必要的策略。

    此外,值得探討的婦女人權觀念是「婦女人權是公共人權,也是公民權」,這對政府部門的決策人員尤其重要。公部門的決策及措施推動者,必須具有上述的基本價值觀,願意提升自己對婦女特殊要求的覺察力,願意探討回應婦女需求的性別差異政策,例如對雛妓、受虐受暴婦女或受就業不公平處遇者提出具體回應措施,並且提出「先動式」(proactive)的預防性政策的作法,才能使婦女在政策規範體系中獲得更多的保障,而不是當問題呈現之後才採取補救行措施。

    綜合各種婦女人權的策略性觀點,無論是檢視當前婦女人權的落實情形,又或是進一步的推動作法,大致脫離不了世界婦女大會(the womens Convention)所曾經揭櫫的三種策略,那就是法制性策略、預防性策略和保護性策略。這三大策略中的法制性策略,包括了違反婦女相關人權的嚴重制裁規定及賠償、補償規定;而預防性策略則強調傳播媒體的婦權宣導工作,以及各種宣導婦女人權之教育相關方案;有關保護性策略則傾向於事後補救措施,例如提供庇護、諮商、復健和支持性服務。

    分析了婦女人權的基本理念,有些是婦女人權的觀念,有些則關乎實際作法,另有些則探討政府的角色。若以二二八事件為例,在台灣,具有性別省思的二二八事件補償措施幾乎是一片空白,婦女人權的概念,在二二八事件中幾乎因為缺乏女性中心的思考而忽略了補償方案應有的性別敏感特質,即忽略了受難者中女性群體的特殊需求。所有補償性方案中,若能以更多女性經驗觀點去思考,可能就不會出現今日的二二八事件補償措施缺乏性別客觀考量的問題。不過若放眼到整體台灣地區的婦女人權現況,二二八事件的補償在某種程度上似已考慮婦女人權,因為台灣的婦女人權普遍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以下將進一步剖析台灣的婦女人權現況。

 

二、近年台灣婦女人權現況

 

    中國人權協會自民國七十九年起,對台灣人權指標展開年度調查分析時,即將婦女人權視為一般人權之外的特殊人權予以單獨調查分析。就意義上而言,中國人權協會對婦女人權議題似乎特別予以重視,並且不希望婦女人權在台灣淪為邊際人權;但在實際上,台灣的婦女人權,從評估結果來看,是為邊際人權,歷年來除了教育權勉強受到認可之外,其餘如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社會參政權、工作權、婚姻暨家庭權,都在及格之外,其中最差的一項要屬人身安全權。

    以八十五年為例,從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資料中可知,除教育權外,沒有一項婦女人權達到最低認可的及格標準,即使是教育權也僅勉強達到及格(滿分為五分,此項得分為三分),詳細內容究竟如何呢?

    首先檢視六項婦女人權指標中反映最差的「婦女人身安全權」。此項得分最低的婦女人權,只得到五分中的1.9分,相當代表了台灣婦女人身安全並未獲得應有的保障。若仔細深究各項得分指標,女性無論在公領域(家外)或私領域(家中)的身體安全均普遍存在威脅和不安全感(得分1.76),社會對弱勢婦女提供的保護和協助也明顯不足(得分1.88),此乃相當嚴重的婦女人權課題。

    另外,在人身安全指標中尚有一個指標值得國人重視的問題,那就是「墮胎性別化」依調查結果顯示,現代人考慮實施人工流產時,是否會因胎兒之性別而有不同的決定,答案是肯定的,此項婦女人權指標分數只有1.88分。換言之,由於醫術性別判別的可行,許多女性胎兒常因社會的性別偏見而在母體懷孕早期就被墮胎了,這難怪國人出生統計中,第二胎、第三胎的性別比總在一一五左右,而非一OO比一O五左右。

    第二差的婦女人權則是「社會參政權」。此項得分只有2.10,尚未達及格(3.0)的標準。從各項指標(見表六)可知,婦女無論在政治參與、職場參與均未獲得應有的尊重和保障。以政黨提名候選人參與公職為例,對女性是否無差別待遇,得分只有1.9分;女性擔任民選公職人員及高級官員的比例合理與否,得分只有1.97;此外,女性參與政治活動、擔任黨職務的機會,與男性相同否,得分只有2.06。而女性擔任民選公職人員與高級官員的比例合理與否,得分更差只有1.92

    事實上,依一些調查資料顯示,上述婦女人權指標所代表的婦女社會參與人權,確實反映了低落的台灣婦女政治參與人權。銓敘部今年曾公布了一項女性高階公務人員任用狀況,其中簡任級以上的職位女性所佔比例並沒有超過百分之十(只有9.59%)。依梁雙蓮(1995)研究指出,大部分的女性公務人員(80%)是位居五職等以下的職位,而六~九職等者也只有近20%,位居七職等以上的高階職位者,比例極低。就民意分析,目前立法委員女性所佔比例約10%左右,國大代表的13%左右,女性比例都相當低。台北市、台灣省議員之性別比較好些,但台灣省議會女性也只有20%左右,台北市議員的性別比,女性比率為23%左右。

    這些婦女人權指標和具體婦女參與政治數據顯示,兩性平權的社會,尤其是婦女政治參與權,仍然有很長路要走。若從婦女人權即公共人權也是基本公民權的觀點來看,欲提升婦女的權力就得藉由公共人權和公民權加以落實,政治參與是最基本也是最實際的手段,但是,當前台灣地區女性在政治參與中的保障,仍有結構上的問題,以致造成女性欲藉由女性保障名額機制來達到充分參與政治的目標,仍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反觀北歐國家,女性國會議員幾乎接近半數或甚且等於半數,或許台灣必須強制40%的性別配額制度,使女性的參政名額能朝向性別公平化的目標。

    再其次,應特別檢視的婦女指標是「婦女工作權」。婦女工作權是影響婦女的社會經濟權最大的要素,如何改變女性的經濟附屬(Economic Subordincition),工作權的提升是為主要的策略。但是,依中國人權協會85年度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地區婦女工作權平均得分只有2.22,各項婦女工作權指標中,反映威脅婦女工作最大問題者,非「女性照顧角色壓力」莫屬,該項人權得分只有1.88,換句話說,台灣的婦女顯然難以免除傳統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以及這些角色壓力對女性就業的束縛。女性因為家中照顧角色的要求,包括對兒女、老人或殘障者的照料,很難除去照顧角色的外衣,且因而剝奪在公領域上自我實現的機會。總之,一旦家庭照顧等於女性照顧,這種社會角色分工最是威脅女性的工作自由選擇權。

    在工作權部分,婦女再就業困難的克服,得分也不高,只有2.00,該項目指出,婦女就業的進修管道並不令人滿意,這種協助婦女克服二度就業的結構性指標,反映出政府對婦女二度就業協助相當不夠。依王麗容(1995)一項女性二度就業研究顯示,女性再就業的最大困狀之一即再就業的信心不足,在就業技能和心理準備都是必要的調適,恰與此項人權的研究相呼應。

    其他有關工作權的議題,值得重視的是婦女就業是否會受到其年齡、結婚、生育的限制,得到的人權分數只有2.09。依台灣地區歷年來婦女培育、勞動參與調查資料顯示,大約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婚後因結婚或生育而停止參與勞動市場或離開職場,這和上述工作人權參與也相呼應,事實上,女性勞動參與率一直在百分之四十五左右擺盪,此即為工作權問題之一。

    另外,有關工作權的相關法令部分,由於,兩性工作平等法一直無法經由行政及立法程序來保障兩性的平等工作環境和工作機會,在85年度的中國人權報告充分顯示此項立法相關的人權指標相當令人不滿意,得分只有2.19。以美國為例,除了兩性工作平等的相關法令之外,尚有反性騷擾法令,也有家事假法案,前者使得女性得於獲得免於性騷擾工作環境,後者使得婦女得於平衡工作與家庭雙重責任,不會因家事而影響其工作權利,或剝奪其工作機會。

    第四個值得加以檢視的婦女基本人權是「婚姻與家庭權」。以去年資料來看,此項人權是歷年來唯一稍有進步的一項婦女人權,但是得分也不高,只有2.36。此項人權的得分逐年提高,和法務部最近幾年逐漸回應婦女新知等婦女團體的需求,修改民法親屬篇的相關法文有關。

    近年最影響婦女的婚姻與家庭權的法令,要屬八十五年七月大法官會議第四O  號解釋,使得法務部儘速檢討修訂民法親屬篇的部分修文,「從善如流」地增訂了一條婚姻關係中保障女性財產權的條文,即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法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取得不動產,原則上為妻所有。

    此項夫妻財產歸屬的修訂,很顯然對婦女婚姻財產權有進一步的立法保障,合併已修訂的民法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存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指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以妻之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原則上為妻所有。這兩個修正,使得女性在婚姻中的財產總算有較進一步的保障,但這其中仍牽涉到財產上的使用權及管理權問題,有必要進一步討論。

    在表五中也顯示了法令對離婚婦女的財產、贍養費與子女的監護權的迫切需要,其人權指標得分只有2.16。台灣地區的離婚率己躍居亞洲第一位,婦女離婚後之財產和贍養,以及親權問題也應受到重視,故有必要加強相關法令的修改,以保障離婚婦女基本人權。

    攸關婦女家庭人權之另一項指標乃家務勞動的肯定與報酬,在調查中此項得分相當低,只有2.13。由於傳統性別角色分工的關係,婦女不管工作與否,都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提供者,但是是否受到尊重與肯定,甚至予以應有報酬呢?依女性主義的觀點,這種家務勞動可說是「愛的勞務」(Labour of Love) ,但是實質上是否得到配偶和家人的支持與肯定呢?此項得分為2.13分,顯然是否有必要經由立法來保障弱勢經濟族群--婦女,已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但是如何補償或是否補償家務勞動者(婦女)則是個複雜的問題,但是至少應考慮到「性別正義」(genda justice ),考慮到經濟支持,考慮到家內和家外照顧體系的發展,從結構變遷的觀點,始於檢視兩性照顧角色的不平等,視此為一個社會問題而不是一個“私人困擾”(private trouble)才是重要的策略,因此家務勞動或家庭照顧問題應是個公共責任與性別平等(genda equity)的問題,這是政策和公法上必須先著眼的(Hooyman& Gonyea ,1995)

    第五個應予正視的婦女人權是「自由權」,這個基本人權平均得分為2.64,比教育權(3.00) 尚差一點,未達及格標準,其中最值得討論的是婦女身體自主權,得分是2.31。台灣的社會價值體系,尤其不易對女性的身體自主權產生正確而尊重的意識,甚至在夫妻關係中,女性是否有權決定性行為、受孕或墮胎,幾乎仍停留在女性附屬於男性或女性為男性的附屬,因而缺乏上述的基本自由權。八十五年底所通過的性侵害防治條例,其中原草案規範女性在婚姻關係中的性自主條例,經立法院審議後份付之闕如,不免令人有些遺憾。

 

    除了身體自主權之外,女性是否會受限於家人而影響其進修、婚姻、就業和參與社會活動的自主性,此指標的得分也不高,只有2.58,可見婦女本身的社會參與,婚姻選擇,學習成長,生涯追尋仍受限於家人,其自主性並不高,如何鬆綁女性並教育女性有獨立自主的人格,整個兩性平權社會的結構性變遷問題,包括親職教育制度與立法,教育體系內女性自主教材的更新與發展,教師的性別正義觀和平等觀是必要的形塑過程。

    最後要討論的婦女人權問題是「教育權」,如前所述,這是六項婦女人權唯一及格的一項婦女人權,但平均得分也有3.00,並不值得興奮。這其中的一項教育人權指標是值得教育部兩性平權委員會加以重視的,那就是「父母對子女之家庭教育」,是否會因女性之不同而有人格養成、家事分擔和前途選擇上的不同呢?資料顯示(見表六),得分只有2.55,因此,家庭教育或親職教育制度的研擬和相關法令中,應含有性別平等觀的親職教育作法。

    倘若以五年的婦女人權資料觀之,台灣地區五年來的婦女人權所呈現的主要特色如下(王麗容,1996):

1、自由權有逐漸下滑趨勢,而且分數較接近及格。

2、人身安全權一直沒有改善,是最為低落的人權。

3、教育權一直是及格狀態,但並沒有進一步突破。

4、工作權沒有進一步獲得保障,得分未能提高。

5、婚姻與家庭權歷年來呈現上漲現象,顯然和民法修訂有關。

6、社會參與權稍有改變,但是仍相當低。

 

三、展望未來台灣婦女人權:

 

    未來台灣婦女人權是否會比現在更好或現在更差呢?這是個不易獲得的答案,因為人權的社會認可標準隨著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但是政府角色的介入,不再視婦女人權為邊際人權乃不變的人權真理。依世界婦女大會(the Womens Convention)的要求,應提出法制性策略,經由立法保障婦女人權,此乃最重要的作法之一;其次推動預防性策略,以減少婦女人權問題的發生,為另一個不可或缺的工作,第三,落實保護性策略,以減少負面的婦女受創或被剝奪問題得以獲得一些補救或補償。

  行政院即將成立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內政部也將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成立性侵害防制委員會,而且都是經常性組織而非任務編組。事實上早在去年和前年的中國人權指標報告中,由於婦女人權的邊際性性格在調查中一再顯示出來,婦女人權並未獲得應有重視,在婦女人權的報告中即一再呼籲政府成立婦女政策與婦女人權的組織(王麗容,1995;1996)。現在我們一方面慶賀政府部門以實際行動來響應婦女婦女人權的主張,並為保障婦女人權而成立永久性組織,但另一方面也要寄以期許;以下是維護婦女人權必須劍及履及,立即推行的工作:

(一)倡導婦女人權並消除婦女人權的社會迷失:(王麗容,1995)

    第一、消除「婦女人權是一般人權」的迷失。婦女人權一般人權雖有相似之處,但也有相異之處;婦女人權應受社會普遍關注,消除「婦女人權是一般人權」迷失。

    第二、消除「婦女人權問題並非公共議題」的迷失。許多婦女的人權問題常被視之為個人問題、婦女私人性問題,或者是其個別家庭問題,而非政府應予關注的公共議題或政策問題。其實許多的婦女問題是基本人權的問題,其受虐受暴、受性別歧視、受不公平的處遇,是政府應予干預的公共性問題。若一再被視為個人性或私人性問題,婦女人權則將永難伸張。

    第三、消除「婦女人權問題是芝麻小事」的迷失。婦女人口佔了一半人口,婦女人權問題無所不在,但因缺乏一些合理合法的機制予以保障或評量問題的嚴重性,造成法令保障不公的女性有自我放棄的傾向,而福利服務網路缺乏致難以協助解決婦女問題。許多問題表面上似乎是芝麻小事,其實處處都剝奪了許多女性的基本人權,也威脅著許多女性的基本人身安全。

    第四、消除「婦女人權問題是隨機事件」的迷失。婦女受暴受虐等婦女人權相關的社會處遇,常被視之為偶發事件或隨機事件,甚至覺得那是「文化產物」而被視之為當然。例如婚姻暴力、妻子的家庭附屬及次等角色、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政治參與的兩性不公,常被社會視為偶發的特殊事件,其實未披露者尚在千百倍以上。最可怕的傳統「文化」惡習,例如毆妻行為、宰制妻子行為,以及父權的「霸氣」思想,已形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實不容再持續發展。事實上,男性的暴力行為,無論在私領域(家庭內)或公領域(家庭外,包括工作場所和其他社會活動領域),都是為維持其權力或政治關係所致,值得矯正偏差觀念。

(二)發展「女權即人權,人權即女權」的正確觀念(王麗容,1996    ):

    第一、去除傳統性別角色分工觀念和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傳統「女主內,男主外」的性別角色分工和性別角色社會化,使得婦女「社會參與權」受到相當程度的剝奪,受訪者特別反映出當前台灣婦女社會參與權,無論是職場上、政治上,以及其他公共事務的參與,都對社會中的女性「性別歧視」呈現不滿意的反映。

    第二、正視父權思想與男性優勢文化是為影響婦女人權的一隻看不見的手(Invisilbe Hand)。以人身安全權為例,一年不如一年,這些指標隱含女性不只是最易受害的社會族群,而且加害者大都來自男性。某些研究指出,這些受害過程是男性訴求控制慾滿足的過程,包括對女性的施暴、施虐、強壓賣淫等,不只存在「物化」女性、不尊重女性,也凸顯男性的自我優越感。

    第三、性別差別待遇或性別歧視的社會現象仍為社會所忽視,由於結構性制度的不足與不週,嚴重影響婦女人權。過去調查研究發現,雖然女性已擁有某種程度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工作選擇、婚姻選擇、進修選擇及參與社會活動的自主與決定權。然而,人工流產因性別而有不同的決定,女性被性騷擾、性侵犯、受暴受虐等現象,都隱含對女性的歧視。

    第四、社會中仍普遍存在婦女問題是私人性(Personal)或個別性問題的想法,或視之為個別家庭問題或一個文化現象,因此普遍認為女人問題並非極需政府關切的公共議題。在此錯誤觀念之下,許多結構性的制度和法令規章,應制定而未制定,應修改而未修改,是導致婦女權一直處於被社會忽視的地位,也一直無法提升的主要原因。以研究調查結果為例,婦女人身安全權的得分最低,其中一些指標反應出,女人受虐受暴的防治體系仍不足,法令保障也不夠,與社會尚迷失於「那是女人不小心或女人人格特質不佳」、或「那是家庭的私密性問題,而無需太多的政府介入」之觀念有關。而相反的,愈是缺乏「結構性環境保障」的觀點,如法令制度規章或防治保護體系之完備化,婦女人權問題愈容易一再浮現。

    第五、社會上「責備個人」或「責備受害者(女性)」的觀念太過於濃厚,而忽略「社會結構性病因」對女性的不利及不公平處遇,是台灣婦女人權一直不被重視的另一原因。例如,此次婦女人權指標所評,婦女在職場上仍受到相當大的性別歧視待遇,究竟是何種原因呢?不少職場主管或事業單位可能歸因於「女性能力原來就比男生差」,「女性家庭事情多」,一味的責難女性卻不提供女性和男性相同的「就業社會結構」,包括升遷、教育或訓練、僱用、調配工作上的同等機會。這是觀念上,只怪女性而不檢視就業結構不利於女性的病態現象。

    換言之,台灣的婦女人權所呈現的問題是:社會顯然忽視「女權即人權,人權即女權」,有待政府來破除源自深植於社會傳統兩性價值觀、性別角色刻板化印象,以及早已不合時宜的兩性性別社會化過程。另外,父權社會的男性優勢之父權思想,仍是一隻看不見的大手影響女性應有基本人權,而難以破除的「私人問題觀」或「家庭問題觀」,對婦女議題視之為「公共議題或權力不均的問題」或「社會問題」,一味地視之為個別性或家庭性問題,忽略政府的公共角色干預之需要性;因此如何突破、扭轉這種觀念,也是打破婦權低落的主要策略。最後值得重視的是從「責備女人觀」轉為「責備制度觀」應該才是未來「破題」之重要理念,換句話說,除非當權者能重視女權問題是社會的結構性問題,願意進行制度結構上的改革,否則女權將永難獲得(即使是些微的)提升。

(三)與世界婦女人權策略同步,不再邊際化台灣婦女人權

    過去三十年來,婦女人權運動即社會暨政治運動,其主要方向在於:1、將運動本質移向特殊婦女為核心的議題,而且朝向增強女性權力為世界政治力量之方向(女性主義運動)發展;2、確保兩性平等,建立全球性兩性平等的認知(the 1979 Convention on the Elimimation of All of Discrimaiation);3、確保婦女社會經濟權,將婦女完全整合於發展之中(1985 Nairobi Forward Looking Strategies)(王麗容,1996)。未來台灣婦女人權走向應與上述世界婦女人權運動同步:

    第一:以特殊婦女為核心的議題,建構女性經驗或女性核心(            Women-Centered)的婦女人權觀念。

    婦女人權議題相關廣泛,特殊婦女為核心的婦女人權保障工作是個值得發展的工作取向,例如婦女受暴、受虐的基本人權問題,離婚婦女的婚姻財產和兒女監護問題,工作不平等而受歧視的職場婦女人權問題,又或是兩度就業婦女的工作權問題,以及政治參與或社會參與需要平等參與環境的基本婦女人權問題...。無論是那個特殊婦女核心議題,重要的策略是多一份女性經驗(Womans experience )的思考,才能建構婦女問題與婦女人權文化,而非停留在男性中心的婦女人權思考模式,後者將難切入真正婦女人權面貌。

    第二:以建構兩性平等社會為目標,推動兩性平權運動。

    婦女人權問題實質上是兩性不平權下的產物,許多的婚姻暴力源於兩性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婦女工作權不受保障,乃源於對兩性角色的刻板分工及性別歧視,女性無法自由參與社會,也和傳統性別刻板印象有關。婚姻及財產缺乏保障也是來自「女性只是家庭的附屬」之觀念,甚至婦女人權被視為邊際人權,就是最佳的寫照。其他例如女性胎兒被墮胎的婦女人權課題,也和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社會觀念有關,再加上教育中缺乏正確的性別角色觀之灌輸,也和兩性不平等觀念有關。因此,政府應從各有關措施去落實兩性平權,無論是教育、健康、福利、婚姻、財產制和政治參與等等。政府部門的措施,可以從宣傳、服務、立法等途徑以多元方式,推動並落實兩性平權工作(王麗容,1996)。

    第三:以發展婦女為中心工作,建立社會發展需要發展婦女的            整合性婦女人權觀念:

    婦女人權的詮釋與落實,並非是婦女導向的工作,而是整體社會發展之所需,它是個社會導向的議題。近年來,和婦女有關的世界性會議,例如1995年世界婦女會議,1994年世界社會福利會議,都是環繞著發展婦女為社會發展之必要性作為討論的中心。未來台灣婦女人權的工作方向,應呼應上述「將婦女完全整合於發展之中」的理念,充份確保婦女社會經濟權,以充分開發婦女。

 

 

參考書目:

 

1、王麗容(1995a).婦女與社會政策。台北:巨流圖書公司。

2、王麗容(1995b)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載於中國人權協會,民國八十四年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3、王麗容(1996)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載於中國人權協會,民國八十五年人權指標調查報告。

4、梁雙蓮(1995)台灣婦女政治參與,載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工會,婦女政策白皮書。

5、Tonasevski,K.(1995).Woman and human rights.New Jersey:Zed Books.Ltd.

6Kerr,J.(1993)Ours by right--Womens rights as human rights.

7Nijeholt,G.L(1991)(Ed). Toward womens right strategeies in the 1990s:Challenging government and th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