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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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民[1989]婚字39号 【发布日期】19890729 【实施日期】19890729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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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9年7月29日 民(1989)婚字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