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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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3]49号 【发布日期】20030703 【实施日期】20030703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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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深计生[2003]4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申请。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人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全家户口簿。已离异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前夫或前妻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没有再批准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村委会或居委会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五、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由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按原《独生子女证》格式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七、调入深圳后要求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并交回原独生子女证。 八、对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小孩的,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为收养人出具收养子女证明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对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的,应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核实)后,按程序补发。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