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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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民婚函[1992]185号 【发布日期】19920619 【实施日期】19920619 【时效性】有效 |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 民婚函〔1992〕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是我国第一部调整公民收养行为的法律。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的收养行为,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收养法》中确立的收养登记是整个收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收养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收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好收养登记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收养登记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二、收养登记是一项新的工作,培训业务骨干是做好收养登记工作的关键。各地应选派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同志参加培训学习,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合格的收养登记管理人员。收养登记人员一定要严格执法。 三、在收养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尚未解决前,收养登记工作暂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各地民政部门要予支持,从组织上确保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收养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较多,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关系,共同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五、在开展收养登记工作的同时,要向群众宣传有关收养的有关法律知识,让群众认识到,收养登记不仅是国家对公民收养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更主要的是通过收养登记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群众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自觉性。 各地应注意调查和收集在贯彻执行《收养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