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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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2]123号 【发布日期】19921007 【实施日期】19921007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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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 案件内部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现就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对不构成犯罪的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由治安部门管辖。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可参照现行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办理弃婴和出卖亲生子女案件;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裁决。 对构成犯罪的,由刑侦部门办理。 1992年10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