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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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85]民他字第38号 【发布日期】19851230 【实施日期】19851230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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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双方要求离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的通知 (1985年12月30日 [85]民他字第38号)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 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你们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