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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06/5/2|

阅读量:1521|

来源:朱运德

非法同居和重婚案件的处理
文本标签: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1
【实施日期】1986121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1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转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一、自诉人提起自诉的重婚案件,经法院查证属实,确已构成重婚罪,在交付审判时自诉人又撤诉,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经法院查证属实的自诉重婚案,自诉人只控告重婚罪的一方(即自己的妻子或丈夫)而拒绝控告同时构成重婚罪的另一方。对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的一方是否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请示,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