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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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布日期】19570221 【实施日期】19570221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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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2月2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号报告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们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