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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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173号 【发布日期】19901105 【实施日期】19901105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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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5日 [90]司公字第173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粤司公字(1990)172号《关于可否证明夫妻一方没有另与他人再婚的请示》收悉。关于可否为已移居国外的当事人在国内的配偶办理未与他人结婚公证事,经研究同意你处意见,公证处不予办理。如当事人坚持申办公证、公证处可用信函方式答复当事人(修改的信函格式见附件)。 附件: ×××先生(女士): 我们认真研究了您要求办理您在您妻(夫)离开中国大陆期间未与他人结婚的公证书的请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登记制度,禁止重婚。我们已为您出具了与×××的夫妻关系(结婚)公证,申办上述公证是无意义的,所以无需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