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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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24120号 【发布日期】19571226 【实施日期】19571226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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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2月26日法研字第2412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十月二十三日法民字第136号请示收悉。所询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洽商后,同意你院所提意见。 附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院召开民事专业会议时,有的法院提出: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双方对婚生子女抚养发生争执,应如何解决的问题。 我们意见:对这样案件,应该尽量采取调解办法解决。如调解不成,可本着贯彻少数民族政策和保障子女的利益出发,进行处理。对哺乳期的子女,一般地可暂判归汉族女方抚养,但对回族男方须加强说服教育;对哺乳期后的子女,除显然对子女不利者外,一般应判归回族男方抚养。这个意见,是否合适,特报请你院审核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