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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时间:2006/5/2|

阅读量:1299|

来源:朱运德

子女抚养、教育与保护
文本标签:法律法规
【发文字号】[88]民他字第61号
【发布日期】19881125
【实施日期】19881125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公民因子女抚养问题
  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问题的函
  (1988年11月25日
  (88)民他字第61号) 外交部领事司:
   转来的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的照会收悉。关于该国公民Levens希望在中国通过法律程序,向住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路32号的钱国华领回由其丈夫Genady Shrbakov(澳大利亚籍)带至该处的孩子Daniel(澳大利亚籍)一事,我们研究认为,如Levens通过有关程序能证明澳大利亚法院在判决Levens与Genady Shrbakov离婚时,将Daniel判归Levens抚养,此事可先通过当地外办和公安部门,与钱国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Levens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经我驻澳大利亚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判决书,证明Daniel归其抚养,对钱国华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至20元。如有其他财产争议,则按财产案件另行收费。关于律师收费问题,请向司法部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