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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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发文字号】[94]司公函094号 【发布日期】19941019 【实施日期】19941019 【时效性】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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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9日 [94]司公函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海基会反映,有的公证处在办理用于继承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时,经常遗漏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致使公证书的使用单位在认定继承人时发生困难。为此,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在理解和执行司发通(1994)056号通知及有关规定时,只有在确因年代久远,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情况下,才可在公证书中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其父母死亡。否则,必须在公证书中写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