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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涉台继承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应记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事的通知

时间:2006/5/2|

阅读量:1499|

来源:朱运德

涉外继承与涉港澳台继承
文本标签:法律法规
【发文字号】[94]司公函094号
【发布日期】19941019
【实施日期】19941019
【时效性】有效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涉台继承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应记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事的通知

  (1994年10月19日 [94]司公函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海基会反映,有的公证处在办理用于继承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时,经常遗漏被继承人父母的姓名,致使公证书的使用单位在认定继承人时发生困难。为此,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在理解和执行司发通(1994)056号通知及有关规定时,只有在确因年代久远,查不清被继承人父母姓名的情况下,才可在公证书中不写其父母姓名,只写其父母死亡。否则,必须在公证书中写明被继承人父母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