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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论:女人强奸男人

时间:2006/5/6|

阅读量:7487|

来源:朱运德

性权利
文本标签:家庭权利

新闻原文: 

东方网2005年11月3日报道,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身心备受摧残,而当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奸”报案时,警方却以无法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一石击起千层浪,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从警方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男性遭“诱奸”,甚至遭“强奸”的案件,有一定数量的增加,同时,与女性受到性侵害不同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施暴者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经常出现受害男性“投诉无门”,施暴女性“逍遥法外”的现象。

626,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程序,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而如今爆出的“女性强奸男性”事件,已经成为这一新闻背后更受人关注的话题——日益增多的此类案件表明,随着女性个性的张扬与地位的扶摇直上,“野蛮女友”们一改女性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温柔形象,河东狮吼般冲破了男人的身体防线;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侵犯,但法律给予他们的却是现实的无奈和尴尬……

事件一:承诺保送省重点,少年被女教师“诱奸”

近日,本报记者与受害男孩的母亲女士取得联系,她向记者讲述了儿子噩梦般的遭遇。 

“我儿子高宇1989年出生,他相貌英俊、体格健美,可是一年前,儿子被一个年轻的女教师盯上了……听儿子说,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他被一个名叫苏丽的女教师带进空无一人的办公室。苏丽将门反锁上,让他坐到沙发上,然后将身体靠向他,并说如果按她说的做,她可以保送儿子到省重点高中……儿子说当时自己又惊又怕,可后来,苏丽越发肆无忌惮,几乎每隔两三天就要叫儿子去她的房间。”女士说,正处在青春期、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心的儿子无力摆脱这个年龄比他大一倍的女人的“性控制”,长期处于身心扭曲状态的他在课堂上越来越无法集中注意力,学习成绩急速下滑。

  “听到儿子的哭诉,我的心都快流血了,拽起儿子就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却以女性侵害男性的性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予以拒绝。我又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都得不到结果之后,我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当我咨询律师时,律师告诉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苏丽这类性侵犯,没有相关法律可以制裁。” 

走投无路之下,王某最终选择了“私了”,她接受了苏丽赔偿的1万元精神损害金。   
    事件二:喝下迷幻药,小伙被两富婆“轮奸” 

20岁的李强,是一家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位年过半百的某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递给他一杯水。喝下后,他很快就恍恍惚惚,虽然意识还算清醒,手脚却不听使唤。看到富婆微笑着为他宽衣解带,他想反抗,但身体已经被富婆牢牢控制住……当他清醒后,富婆告诉他,她喜欢上了他,要求李强做她的性伴侣。因为怕丢工作,李强不敢声张,只是巧妙地回避老板的纠缠。 

几天后,老板和一个女友约上李强来到一家宾馆。开房后,两个女人开始对他进行非人折磨。她们先是让他喝下迷幻药,然后与他发生性关系。其间,两个女人还对李强狠命地撕咬、抓挠……

李强担心这样下去,迟早会被折磨死,他决定向警方报案。可是,当办案民警传唤富婆时,她却矢口否认与李强发生过性关系,更谈不上伤害他。民警要求李强提供证据,李强一脸茫然:“男人强奸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为证据,女人强奸男人能保留什么样的证据呀?” 

警方对记者讲:“李强说的也许是事实,但是,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盲目抓人。”最终,警方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事件三:色诱难抵挡,俊男身陷女博士囹圄 

3年前,长相英俊的王翔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周娜。周娜博士毕业,持有美国绿卡,优美的身姿和不凡的谈吐很快赢得了他的好感。酒宴散后,他主动提出送周娜回家,并在周娜的邀请下,到周娜家中。通过谈话,他了解到周娜已经离婚,一个人居住。不知不觉,周娜与他坐到了一起,并开始抚摩他的面部和下身……

激情过后,周娜一改温柔,严肃地对他说:“我已经把我们的床上戏录了下来,我们以后必须保持这种性关系,否则,我让你身败名裂!” 

从此,王翔成为了周娜的性伙伴。虽然周娜已经40岁,但性欲极强,每天都要与他发生性关系,甚至有时一天要发生两三次,身强体壮的王翔渐渐感到体力不支,疲惫不堪。可是,考虑有把柄在周娜手中,如果与她断交,让妻子和单位知道,后果不堪设想,他思前想后还是咬牙坚持。

由于身体严重透支,王翔勉强能应付周娜却应付不了妻子,对此,妻子怨气很大,慢慢地对他起了疑心。经过跟踪,妻子终于发现了丈夫的秘密,于是,一气之下,与他离了婚。而此时,他突然发现周娜也对他失去了兴趣,和另一有体面工作的人打得火热。

事件四:大学毕业生,被女上司折磨整两年

张诚拥有着名牌大学的学历,两年前从踏进单位第一天起,上司刘艳就对他格外关照。她还说,如果听她的她会提他当科长。他起初有过犹豫,但是在前途面前妥协了……

在一个办公室的角落里,刘艳不顾张诚的抗拒,软硬兼施“强暴”了他。后来,刘艳希望张诚随叫随到,在卧室里强行绑了他,开始用皮鞭抽打,并用滚烫的蜡油滴在其私处。他痛得失去了知觉,男性本能的自尊驱使他挣脱桎梏。

张诚痛苦地说:“我想告她,可是不知道怎样说给别人听。我想死,又不甘心。几天前心爱的女朋友离他而去,我想我现在是对女人充满恐惧,可是谁又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男性受性侵害不该被忽视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诱奸”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对于近年来性侵害矛头发生转向,女性猥亵、“诱奸”、“强奸”、甚至“轮奸”男性事件的频发,有心理专家认为,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的心理动因。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地位的提升,在性要求、性欲望无法得到满足、且自己无法控制时,女性同样容易做出犯罪行为(强奸行为)。

女性对男性“性侵害”,原因有四种:病态的需要(如性亢奋);女性自身贪图淫乐;基于某种原因报复男性;女性帮助男性报复男性。在男权为主的社会中,女性更渴望平等,少数女性自我保护的心理过重,急于摆脱“男权”的控制,抛弃传统意义上女性须“守身如玉”的观念,道德天平发生了倾斜,有的女性甚至会走向极端,会强行和男性发生性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得知,女性与男性在实施犯罪行为(强奸行为)时,其方法却有较大差别。男性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往往直接使用暴力,而女性则较多使用胁迫或者利用药物的手段,使男性就犯,达到其最终“奸淫”男性的目的。

据了解,目前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主要是两种人,除了有钱的富婆,另一种就是有文化的白领,一些打工仔往往成为她们的“猎物”。此外一些有权、有家、有地位的男人也会遭受到她们的侵害,这些男人起初大多有“偷腥”、“占便宜”的心理,面对女方的投怀送抱,半推半就成就了“美事”,但过后因有把柄被抓,只好自酿苦酒自己喝,受害后,几乎都保持沉默。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受害男性遭受女性“强奸”后,除了身体受到伤害,心灵上也造成了极大创伤,对以后的性生活产生恐惧。有些男性觉得屈辱,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诉求无门,逐渐产生逆反报复的想法。

法学专家认为,男性受到“性侵害”后,要像女性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样,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帮助。男性性侵害是个现实问题,社会与法律都不该忽视。如何保护男性性权益,以及如何加强对因受到“性侵害”产生性心理疾病的男性进行治疗,将会是未来被关注及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据警方介绍,虽然此类事件日益增多,但警方依旧束手无策,主要原因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因此法院无法立案。

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大学法律系教师董茹英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外如美国、挪威、南非、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即为“强奸”,但在证据采用上各不相同。中国社会对男性的法律保护比国外晚了几十年,以前由于时代的不同,我国对女性采取了特殊保护。现在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女性地位上升,我国应该考虑“平等保护”,以保障男性与女性享有同样的性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警方支招:男性要“防狼” 

很多人认为,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女性不大可能“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药物的开发研究,女性完全可借此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抛开药物方面不提,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都可以发生“诱奸”。为此,警方提醒年轻的或未成年的男性与女性接触时,要特别注意以下的情况—— 

不要轻易喝对方递过的饮料,以免有些女性会借用致幻药物或壮阳药物来轻易地掌控自己,从而实施“性侵犯”;不要过量饮酒,酒能乱性,在酒精的刺激下也会达到和男性功能药物同样的成效;防止女性的色诱,避免单独接触衣着暴露的女性。色诱女性为了“性侵犯”男性,往往利用这种手段,利用自己身体和其接触,用手抚摸而使男性兴奋等方式激起男性的性欲,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防止女性利用职权关系加以威逼和利诱。比如,女上司以辞退工作、升迁等为由性骚扰男下属;女教师以辅导功课、允诺录取等方式“性侵犯”男学生;女医生以看病为由猥亵男病人等等。

警方建议,在目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受害男性可以保留有效证据,如女性阴道分泌物、现场录音录像、女性主动承认性侵害的书证等,要求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男性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就是远离有性侵害倾向的女性。(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评论(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

1、上述女人强奸男人情形 ,如何处理,确系法律空白。因为目前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的规定,只是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而不是男人的性权利;

2、如果女性在侵害过程中造成男性身体受伤害,可以追究侵害人故意伤害罪或民事责任;

3、如果女人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男性,视情节可以追究侵害人猥亵儿童的刑事责任。

4、按照文中警察所讲注意及时保留证据,以备维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