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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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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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 | |
“5万~20万招代孕女性”——“孕育生命”本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却被贴上金钱的标签,赤裸裸地闯入公众的视野。近年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批“代孕网”,披着“爱心”、“公益”等外衣,利用网络半公开地向全国各地辐射,且代理机构已将触角伸向广东地区。
代孕网赫然标明20万招代孕女性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报料称,他无意中搜到一个代孕网,资料上面写着“5万~20万招代孕女性!”他怀疑有人利用“代孕”名义,从事非法色情服务。于是,记者通过报料人找到该这个代孕网,其个人说明上赫然标明:“5万~20万招代孕女性!网站不收任何报名费。绝非色情!生男生女一个样!确保安全及利益!本站建于2004年1月,服务于中国不孕不育家庭!合法备案!接受《民主与法制》等多家媒体专访!” 记者找到这个代孕网。它声称“代孕”属于一种爱心公益行为,但记者却发现,网站会对代孕需求者收取费用。 随后,记者还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代孕”,竟发现大量类似的网站,服务形式大同小异。 “代理”张小姐提到法律就收线 什么样的正常女性都有! 昨日,记者以一位代孕需求者的身份,联系到该代孕网站“广东地区代理”张小姐。她表示,代孕志愿者根据学历、智商、容貌不同,共分成A到I九个级别,待遇从4万到10万以上。最低标准为A级,要求初中学历,容貌一般,纯待遇4万;H级要求本科学历,容貌较好,纯待遇10万。最高级的I级,纯待遇10万以上,各方面条件非常优越。记者与张小姐进行了一番对话。 时报记者:“这里具体有什么样的代孕志愿者?” 张小姐(以下简称“张”):“你能够想到的各种正常女性,我们都有!” 时报记者:“那么受孕方式是什么呢?能够直接受精吗?” 张:“我们一般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但不允许发生性关系。” 时报记者:“这种代孕会出现风险吗?比如孩子流产怎么办?” 张:“这些问题都需要你们自己考虑!当然是有风险的呀!” 时报记者:“代孕行为合法吗?不是卫生部曾明令禁止过吗?” 张:“至于合不合法,也是自己考虑的问题,不关我们的事,虽然现在有规定,说代孕不合法,但也没有认定它就是违法的呀?” 当记者的提问触及法律时,这名代理人马上警惕起来,以记者没有诚意为由拒绝回答问题,并说以后有诚意了,再跟她联系。 随后,记者表明了身份,提出“网站不是医疗机构,怎么做人工授精手术?”“与代孕者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如何保障代孕者权益?“等问题,张小姐均以“没有什么好说的!”为由拒绝回答。之后,记者多次拨打网站提供的总部电话,均无法接通。 追根溯源 代孕违规,网站为何能注册?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记者在代孕网标明备案许可号为“苏ICP备05001465号”。记者联系到苏州网警,据苏州网警介绍,在2005年,苏州网警接到市民举报,发现该代孕网从事代孕活动,就联同当地卫生部门将其关闭,并以“没有网站备案许可证”及“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经营活动”为由对网站运营者进行了处罚。但是随后不久,这家代孕网站运营商居然通过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取得备案许可证。“由于有备案许可证,警方也无法查处,“为什么会通过代孕网的审批,我们也很纳闷!” 浏览该网站时,记者看到在所谓的“网站简史”上标明:“2005年4月14日,网站通过备案。” 为出,记者联系到信息产业部通信管理局,他们表示,从去年开始,各方面的渠道都向他们反映过“代孕网”的问题。对于网站的管理,各部门是有明确分工的,涉及网站内容是由专项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如网站涉及到医疗保健,应该由卫生部门负责,而信息产业部专门负责网站基础管理。对于“代孕网是否违法”的问题,他们组织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但是鉴于在“代孕”行为本身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争议,没有一部现行法律明确认定“代孕”是违法行为,包括卫生部门、公安部门等没有对“代孕”是否违法作出结论,所以当时还是颁发备案许可证。他们同时表示,近期也正在召集相关部门讨论“代孕”行为,如果认定“代孕”行为违法,信息产业部将马上收回备案许可证,关闭从事代孕服务的相关网站。 代孕网站收费名目 ●定金1000元 ●信息费4000元 ●路费1000元 ●志愿者到需求者安排的地方体检合格后,需求方再交纳路费1000元 ●签了“代孕协议”之后,孕前给代孕者付现金生活费每月2000元 ●确定怀孕后付6000元,代孕者生活费用由需求者全包,但不再付现金生活费 ●怀孕5个月付12000元 ●怀孕8个月付52000元(其中35000元存在“代孕网”与代孕者的联名账户里,等到满月及亲子鉴定结束,交还婴儿,“代孕网”与代孕者一起前往才能提取代孕者最后应得的35000元) 名词解释 代孕 “代孕网站”所作的定义是:在需求女方完全丧失生育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卵子(或代孕志愿者卵子)与丈夫的精子结合成受精卵,在代孕志愿者的子宫完成整个孕育过程,并顺利生产的行为。 观点 缺乏监管危险性高 广州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副科长荣安平说,“代孕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代孕所产生孩子的归属问题上,在遗传学上,孩子属于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但事实上这个提供卵子的人最终却不能成为事实上的母亲,导致孩子的监护权产生混乱;‘代孕’行为也会造成夫妻生活不安定;而且‘代孕者’自身的法律地位尴尬,无法保障其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除此,有人还利用代孕逃避计划生育等,且女性的尊严、权利和幸福也被牺牲殆尽。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事件也经常会引发婚外情,甚至恶性案件。……代孕行为也会引发另外一些社会问题,居心不良者利用‘代孕’行为进行淫乱活动等等。” 为了逃避相关机构检查,不少代孕网公开申明不与医院合作。荣安平认为,“由于缺少正规医疗机构支持,没有相关医疗检测设备,网上所说‘人工授精’容易导致疾病的传染。而且国家对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审查是相当严格的,在广州市,仅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殖助孕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和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集爱遗传与不孕不育中心三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代孕网’宣称能够进行‘试管代孕受孕’肯定是不可能的!” 荣安平还说:“鉴于代孕行为带来的种种严重后果,我国严禁供卵受精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以像这种代孕网所宣扬的公益行为是绝对不合法的!” 据了解,“代孕”这种方式在国外出现得更早一些,但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道德、伦理等方面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卫生部2001年8月1日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特别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和胚胎。 无视法律有违伦常 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生育权应该以夫妻两方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代孕的双方——代孕需求者和代孕志愿者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那么这种代孕行为所产生的孩子属于非婚姻的,代孕行为则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代孕行为也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不利于代孕所生儿童的健康成长,应加以禁止。” “除此之外,代孕行为也破坏了我国数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可视为无效行为。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孕女性的权益在法律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假如代孕需求者不付给代孕女性合同上所规定的费用,代孕女性也无法起诉代孕需求者。” “代孕的实质就是代孕女性将自己的子宫(或者及其卵子)出卖代孕需求者,这也是与《民法》相违背的,《民法》规定人的器官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捐献,而不得进行买卖,不能将人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当成商品出售。”张民安教授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