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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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对“同性卖淫罪”的法律思考 |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
有人认为: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卖淫嫖娼是指异性之间的行为。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个空白。 但也有人认为:刑法并没有明确卖淫的主体是男性还是女性,也没有限定卖淫仅仅指异性之间,同性之间的卖淫行为当然在其禁止之列。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今,同性恋行为虽然被日渐宽容的传统道德、伦理接纳,但同性卖淫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同性恋、同性卖淫有产生的社会根源,也同样引发了社会问题,它突破伦理、道德,改变婚姻、生育等等生活方式,传播疾病,甚至引发犯罪。 2003年3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陈贤义说,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同性恋传播艾滋病问题。陈贤义在题为《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进展》的报告中指出:有限的数据表明,艾滋病已经进入这一人群。而个别调查显示,感染率高达10%以上。由于绝大多数男同性恋和双性恋实际上都有家庭,所以对女性已构成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