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但同时也规定了无过错方必须出示确切证据。
已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突出了当事人如果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当事人应承担败诉后果。
性问题与“包二奶”
新婚姻法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在总则禁止性规定中扩大了一条,即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现在规定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大量出现的“包二奶”情况。有的“大奶”和“二奶”共处,妻妾同堂,实际上就是纳妾行为。有的把“二奶”包养在别处姘居,或进行没有固定场所的通奸。婚姻法禁止性条款的增加,指明这种婚外性行为具有违法性。
“包二奶”行为中,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由刑法来制裁。对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即有固定场所、有较稳定的生活并有了孩子而导致原家庭离婚的,无过失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这类行为,只有告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据介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重婚罪”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但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据律师介绍,必须依法取得证据,未经合法渠道取得的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而凭借个人力量获得证据远比钻法律空子的“包二奶”难得多。
在新婚姻法中涉及更多的是以往中国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例如总则中增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一项,一些法律专家解释为:“忠实”即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
据了解,妻子状告丈夫“包二奶”而提出过错赔偿,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会把性问题摆上桌面。一些法官认为,这种情况的增多,使法庭上演隐私大战,那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此外,一些律师将有可能成为私家侦探,千方百计获取有关“第三者”的种种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当事人获得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胜利。
“二奶杀手”与私家侦探
成都私家侦探魏武军的诨名是“二奶杀手”,但他对这个绰号并不反感,因为它符合事实。在他接受的委托中,80%左右都涉及家庭婚姻问题。魏武军以为,个人隐私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是因为他们的“隐私”没有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也就是说权利应该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合法婚姻关系也受法律保护,那些“第三者”或者“包二奶”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合法婚姻,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显然与婚姻法相悖,违反了法律的隐私,权利又从何谈起呢? 而私家侦探所做的就是揭示事实的真相,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魏武军1993年3月在成都开办了“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一共做了960多件委托,他自己说,成功率达到了99%。
人们随手翻开一些报纸的广告版,许多冠以“真相调查中心”、“诚信调查中心”名号的机构所做的广告充斥于目。“全方位的婚姻、财产调查”、“为您专业代理各种私人委托调查信息咨询”等诱人的广告词,明确地昭示着这些调查公司实际上就是“私人侦探所”。 北京一些“调查中心”之类的侦探所在一些地方大肆张贴广告,招揽生意。“侦探公司”的“婚姻不忠调查”是这样介绍自己的功能的:“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查婚姻不忠证据,维护一夫一妻制。”
他们在调查婚外恋时,主要是对被调查者进行全天候跟踪监视,伺机进行偷拍、偷录、偷摄,有些“侦探”甚至可以将偷拍探头安放在室内,记录下一些绝对的个人“秘密”。
在北京,婚外恋的调查费用一般起价3000元,高则达到数万元。 据南方某大都市一家“商务调查咨询公司”的经理说,他们的公司开始是专为经济行业搜集和提供各种资讯,“外遇调查”是近年来才衍生出来的一个附加项目,虽然收取的费用高达3000元,但是委托调查的客户还是络绎不绝,大有跻身“主流项目”的势头。
利大于弊与弊大于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私人侦探”这一行当在中国尚未有一块合法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1993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这就从法规上充分肯定了通过“外遇调查”得来的证据是非法的,哪怕是百分之百的事实也一文不值,绝对不能作为有效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
“包二奶”这类案件应当由无过错方举证,然而举证难使得不少想起诉的人望而却步。
有一位妇女因丈夫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了两个孩子。她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这位妇女发出这样的感慨:“我的合法婚姻得不到保护,非法婚姻反而很嚣张。生了两个孩子还不算重婚,什么算重婚?”
有专家公开表示,私家侦探在中国有需求市场。首先,由于一些司法部门的能力所限,并不能完全、及时将违法行为矫正,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信誉下降的现实面前,私家侦探的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其次,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三者”、“包二奶”现象令人不能不予以重视,婚姻过错、个人隐私的调查,也拥有潜力巨大的市场。此外,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二者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佳念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他说, 十八十九世纪,私人侦探在英美国家风行的时候,人们对政府职责的认识并不清楚,以为像私家侦探这样的“私力救济”,可以是国家“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相行不悖。但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对国家职能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变化,国家在治理犯罪、维护司法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国家的管理越来越趋于完善,“私力救济”越来越不受政府的欢迎,私家侦探呈现出萎缩的态势,即便是向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有所渗透,但也并未形成气候。在这种大趋势下,在中国倡导私人侦探,无疑是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是社会的倒退。
私家侦探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
赞成者说,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人侦探可以完成这种调查。此外,即便是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可否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侦查权应该也是“双轨制”。
反对者则认为,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直强调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过错举证”与“捉奸成风”
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法院和妇联本来是想依仗法律的威力伸张正义,保护受害者,惩处违法或不道德者。但在很多离婚案中,明知是无过错方受了伤害,但因为无过错方无法取到可信证据,也就无法用法律来保障她(他)们的权利了,这一直是有关方面深以为憾的事。
新婚姻法“过错赔偿”、“过错举证”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尴尬。
从法律角度来看,“捉奸举证”是非法的,不宜提倡。但反对“捉奸举证”,证据又从哪里来呢?这个问题便成了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过错举证”不能采取“以恶还恶”和“以毒攻毒”的方式,这样会导致夫妻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使得一些本来有望和好的夫妻也会因此彻底反目。法庭若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捉奸”。无过错方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从正确的途径取得保障自己权利的证据。如果“以毒攻毒”的话,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极有可能使自己由“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因为人是理智的,也是情绪型的,万一捉奸行为过激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扩散照片,就会引发另一场侵权官司。
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碰到难题在所难免,而且在今后不断的实施中,肯定还会碰到新的问题。为此,一些法律权威人士认为,“捉奸举证”遭遇的尴尬,不应该把其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个案,而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些弱点的暴露,这是好事,不是坏事。我们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最大的矛盾和问题就是许多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配套解释又明显滞后,这就使得我们的法律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显得操作性不强。
所以,有关法学专家指出,新婚姻法中对无过错方给予了“有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但也同时要求无过错方提供确切证据而缺少配套的解释和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的进退两难。所以,不断地使新婚姻法发挥更大作用,真正成为保护人们合法权利的武器,就必须消灭立法上的空白点。
(作者:刘用律师 文章来源: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