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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0/2|
阅读量:1679|
来源:朱运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4年2月8日0:29)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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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朱运德 15年
朱运德,男,原籍湖南省株洲人,现落户定居在深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在职金融研究生、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深圳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师协会第九、十届培训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华区尚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会长,深圳市湖南攸县商会监事长,法律服务创新平台《万律库》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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