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7) 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9)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11) 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12)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13)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4)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 |
级 数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应收额 | 1 | 1000元以下 | | | 50 | 2 | 超千元至5万元 | 4 | 10 | | 3 | 超5万元至10万元 | 3 | 510 | | 4 | 超10万元至20万元 | 2 | 1510 | | 5 | 超20万元至50万元 | 1.5 | 2510 | | 6 |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 1 | 5010 | | 7 | 100万元以上 | 0.5 | 10010 | | |
(15)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 |
级 数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应收额 | 1 | 1000元以下 | | | 30 | 2 | 超千元至10万元 | 1 | 20 | | 3 | 10万元以上 | 0.5 | 520 | | |
(16)申请执行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 |
级 别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应收额 | 1 | 1万元以下 | | | 50 | 2 | 超1万元至50万元 | 0.5 | 0 | | 3 | 50万元以上 | 0.1 | 2000 | | | 以上三表,计算公式为“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 |
(17)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18)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B 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C 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2、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3、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我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诉讼费帐户,当事人亦可通过银行转帐。 收款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收款帐号:03001030302008(人民币) 03001030302138(港 币) 03001030302148(美 元)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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