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鹊桥不再——跨国离婚审理难

时间:2006/10/13|

阅读量:1826|

来源:朱运德

涉外离婚
文本标签:涉外婚姻
 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


    据统计,涉外婚姻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离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与单纯的国内离婚相比,涉外离婚的审理,往往涉及更复杂的程序,并花费更多的时间。

    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无论是新娘还是新郎,都充满了美好的憧憬,特别是令人羡慕的涉外婚姻,更使人联想到东西方风土人情和理念上的融合。但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获得的消息,涉外婚姻这条路走得并不轻松。尽管,近年来人们对跨国恋情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态度上更为理性,但涉外离婚率仍在迅速上升。

    据该法院的统计,仅今年1月至8月间所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就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6.7%。在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外离婚案件占到了17%。

    这些涉外离婚案件多数因身处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选择缺席判决离婚。

    这些案件主要涉及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地区的英国、法国,还有东南亚国家(主要是日本),以及带有涉外因素的地区,如中国台湾、香港、澳门。


涉外离婚面面观

    静安区法院民一庭涉外案件合议庭审判长谭永玮,是一位多年从事审理涉外案件的资深法官。

    他介绍说,近几年来,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呈增长势头。不过,一些当事人已从原先盲目地将涉外婚姻作为出国“跳板”的心态,逐渐回归到理性中来。如近日刚被判决离婚的尹小姐在离婚起诉状中说,2004年12月结婚以后,日本籍丈夫饭圭贤一开始还与她有电话联系,但过了3个月后就没有他的消息。双方毫无感情而言,经济上相互独立,与其苦苦等候,尹小姐认为倒不如还自己一个“自由身”。

    谈及涉外离婚案件的原因时,谭永玮法官分析,第一,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多年不通音讯,有的当事人长达七八年没有国外一方的消息,无奈只能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

    相对尹小姐,家住上海市的孙先生则更加不幸,他与日本籍凉子小姐相识于15年前,经过长达8年的恋爱,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成为夫妻。婚后两人仅仅生活了10天,凉子就回了日本。一年之后突然与他失去了联系。孙先生曾托日本的朋友,多方寻找凉子的下落,始终未得一丝音讯。他在起诉书中说,与凉子中断联系已有6年之久,只能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第二,国内一方把婚姻作为出国的筹码,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出国。结果出国签证被屡屡拒签,眼看出国无望,抱着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的想法,而起诉离婚再另觅伴侣。

    因上述两种原因导致的涉外离婚案件,约占全部涉外离婚案件的40%至50%左右。

    第三,国内一方当事人办了签证,顺利出国,得以与国外另一方共同生活,但因东西方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占全部涉外离婚案件的5%至10%左右。

    一位当事人带着嘲讽的口气对法官说,“叫你天天顿顿吃面包,你能受得了吗?咖啡、黄油加面包,哪有大米饭来得香?”一位嫁到中东地区的新娘说,“天天以肉类作主食,时间一长闻闻就恶心,还怎样生活呢?”

    第四,国内一方或双方出国若干年后,仍持有我国护照,双方也有了子女,由于夫妻感情确实不合,无法共处在一片屋檐下生活,自行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后,来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此类案件只要法院确认解除婚姻关系,而无需法院予以执行。这类案件约占到10%左右。

    第五,夫妻双方在国内结婚后,一方去往国外,另一方却在国内留守。出国的一方见异思迁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占到涉外离婚案件的10%左右。


跨国离婚案审理难

    涉外离婚也称为跨国离婚,其中不仅包括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台港澳居民的离婚,还包括一方或双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人之间的离婚。审理涉外离婚案件较之审理普通离婚案件程序复杂,审理难度大。

    由于婚姻的男女双方,分别处在两个国家,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对法院而言就意味着审限延长,一份法律文件送达少则3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由于有些法律文件需要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基层法院通过市高级人民法院再经过外交部,转到当事人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由所在国的大使馆转交,所以说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拖上个一年半载,都属于正常。

    在送达中,一些法律文件千辛万苦被送到了所在国,可只要外文拼写中稍有差错,送达的法律文件则全部被退回。另外,因国外人口流动迁徙较频繁,有时地址是对的,但由于被告人早就不再居住原址而无法送达的情况也是常有的。

    如居住在西班牙的陈女士与丈夫均未加入当地国籍,陈女士只得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因双方关系不睦,尽管都住在西班牙,却十余年互不往来。法院收到相关诉状后,向其丈夫夏某送达,可根本无法找到夏某的行踪。就是这起离婚案件,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判决离婚,时间长达两年八个月,最后才使陈女士摆脱了婚姻的“枷锁”。

    尽管我国与有些国家政府之间,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但在实际送达中还需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对此,有些当事人不能理解,也不愿接受,说,另一方在国外“潇洒”,婚都要离了,还出什么费用?所以,将离婚诉状朝法院一递,任你法院怎么判。这也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和不便。

    涉外离婚的一方若是外籍人士,法院规定国内一方起诉离婚时,程序上还需要将相关法律文件,翻译成所在国的文字再送达,而且必须在指定的专门翻译公司翻译,并由翻译公司盖章确认。一般每套翻译文件价格在2000元至3000元。高昂的费用也使一些离婚诉讼当事人难以承受。

    就算上述步骤都完成了,法院开庭时,一些国外一方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的意愿能够表述,但对夫妻婚姻演变的整个过程却无法交代清楚,以致法院不得不休庭,等待代理人补充材料,审理不得不被延后。


注意执行的可行性

    在涉外离婚的审理中,法院往往注意判决的可执行性,并为后续执行留有余地。

    如国内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国外一方不到场时,法院仅对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作出判决,而对双方的财产,特别是国外一方在国外的财产,往往不作判决。

    因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国内一方的财产,可通过专门手段作调查,却不能对国外的财产作调查。这样将双方有可能产生争议的财产,搁置起来留有“尾巴”,若干年后,如果法院能够查证到国外一方的财产情况,法院仍能再作处理。

    比如,朱女士在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状中称,丈夫在婚后的第7年自费到了德国打工,开始还顾及家庭孩子,托人捎些钱回来,但时间一长就不关心妻子和儿女了。现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丈夫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600元。最终,法院判决朱女士与丈夫离婚,并判决丈夫应承担女儿抚养费,但对朱女士与丈夫的财产分割或归属则不作处理。

    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会对子女抚养费等予以特别关注。只有妥善安排好国内一方的基本生活及子女抚养费用的,法院才会准予离婚。

    据谭永玮法官介绍,由于他们涉外合议庭在具体审理案件中,采用多条腿走路的方式,在审理中往往兼顾执行给付事宜,灵活机动地保护相对弱者的一方。比如,能够当庭付清的财产标的,就当场趁热打铁予以解决,不留日后执行隐患;若当庭无法一次给付的,往往要求给付一方的当事人在签收法律文书前,及时结清再签收法律文书;有时根据庭审的进度,甚至可以休庭,法官跟随当事人上门清点财产作分割,或者休庭让一方当事人去银行提取现款,在法庭上双方作交割,由法官主持记名笔录备案。

    除了子女抚养费用外,还会对双方如何探望子女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执行障碍。因为涉外案件的执行,除了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被法官堵在家中,往往是以中止执行结案,待有条件后再恢复执行。


涉外婚姻高风险可预防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地处两个国度,存在被骗婚的风险。对此,法官提醒,涉外婚姻当事人如选择在国内结婚,须亲自到国内的婚姻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由所在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没有配偶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必须有国外外交部门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馆的认证盖章。

    其次,通过婚前财产调查,也可进一步了解跨国婚姻对象在国外的实际生活状况。如果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操作这些事务,也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