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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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说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我国设立的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失踪人的利益,设立其财产保管人,以防止其在失踪期间财产遭受损失。
格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