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时间:2006/11/3|

阅读量:1546|

来源:朱运德

诉讼文书
文本标签:婚姻文书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不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担保一般依我国《担保法》规定采取三种形式,即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因其便捷是最常采用的方法。担保人的责任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财产保全担保书是担保人具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书。

    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体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