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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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上诉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一审判决、裁定的书面请求。”
格式:
行政上诉状(1)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行政上诉状(2)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副本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