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阅读量:1414|
来源:朱运德
说明: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即为行政再审申诉书。
格式:
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