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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申请书

时间:2006/11/3|

阅读量:1354|

来源:朱运德

诉讼文书
文本标签:婚姻文书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的公民称失踪人,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只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以及解决与失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书面申请即为宣告失踪申请书。

    格式: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