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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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说明: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后,被宣告失踪的公民称失踪人,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只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以及解决与失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书面申请即为宣告失踪申请书。
格式: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