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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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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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 二、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元,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工程勘察验收、交付成果后十五天,结清全部费用。 三、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二、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派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尝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四、勘察前,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 五、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就餐食堂、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它福利设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当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甲方应支付乙方临时设施费。 六、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段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供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七、工程完工后,在15天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并在乙方填写的工程勘察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结算的依据。 八、维护乙方提交的勘察结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
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支付窝工费。 十、补充协议中甲方应付的其它责任。 乙方 十一、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十二、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十三、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十四、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根据委托任务书提出的技术要求,按合同的进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十五、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十六、补充协议中乙方应付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超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其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事后又没有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事宜 |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