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3|
阅读量:1218|
来源:朱运德
( )律刑字第 号
委托人因被告人涉嫌 一案,特委托律师事物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律师事物所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第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律师事物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被委托人:(盖章)
主任律师:(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