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10|
阅读量:433|
来源:朱运德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记者 田雨 胡锦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使被害人依法获得物质赔偿。 “积极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工作,对于实现公正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姜兴长说。 他指出,要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立足于在一审期间就完全得到解决。一审阶段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在二审阶段应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特别重视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调解,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避免因民事部分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上访、闹访事件。 姜兴长指出,要注意加强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 “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姜兴长说,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