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谈统一死刑核准权: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2006年11月09日 07:07:34 来源: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如是说。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此项重大改革,肖扬提出三点要求。
要求1
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
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要求2
要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肖扬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3
引导公众理性地表达诉求
肖扬表示,审理死刑案件,涉及最严重的犯罪和最严厉的刑罚,备受各方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政策精神,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他特别强调:“对那些依法不该适用死刑的,不能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只要我们公正地审理案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就会向社会发出正确的信息,从而引导公众,逐步提高尊重司法裁判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肖扬说。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肖扬讲话节选
要自觉接受监督
“现在,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许多案件的审判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和热点,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对不断扩大司法民主,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防止审判工作中的不当干扰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肖扬
“重实体轻程序”须扭转
“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肖扬
针对一些地方法院“重实体、轻程序”并由此引发司法不公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强调,必须扭转这一错误观念。
确保刑事审判廉洁
“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审判纪律的管理,加强对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防止在金钱利益驱动下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肖扬肖扬7日强调必须确保刑事审判廉洁“高压线”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