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财产继承协议的法律效力?
时间: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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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财产继承
文本标签:继承赠予
| 我爷爷于1973年去世,死后留下一份房产,但房产因为在文革中被房管所经租,一直没有发还产权,我父亲于1985年再婚,而我爷爷的私房产权91年才发还给我父亲。我想问:此房产到底是我父亲的婚前财产还是我父亲和我继母的婚后共同财产?遗产继承到底是以产权证发放为准还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准?另外,我父亲和我继母曾在婚前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约定我爷爷的私产房为我父亲的婚前财产,并约定互不继承对方的遗产,现我父亲刚去世,继母提出要对我父亲的房产进行法定继承,要求分割房产,我想问,这个婚前约定是否还有效,继母是否有理? 解答: 按照原《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该房产应属于你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你父亲再婚至今已经满18年,无论什么情况,该房产都属于父亲共同财产的范围了。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各自享有权利的范围,法律是承认并保护这种约定的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在你父亲和你继母之间按照协议的约定不发生继承遗产的情况。应视为你继母对你父亲的遗产放弃了继承权。并不发生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该遗产应由你父亲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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