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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分割起纠纷 百岁婆婆成被告庭上抹泪

时间:2006/11/11|

阅读量:2156|

来源:朱运德

财产继承
文本标签:继承赠予


林老太没想到被人告了.丁川 摄

    南海网11月6日消息:今天下午,林孟兰坐在了龙华区法院的椅子上,因为担心身体原因,老太太在庭下旁听,开庭后,老太太伸手抹了把眼泪。林孟兰通过南国都市报获得了法律援助,成为我省年龄最大的诉讼当事人。

  林孟兰的儿媳妇韩女士诉称,她于1989年与林孟兰的儿子老罗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女,丈夫还与前妻留下了一对子女罗先生和罗小姐。婚后10多年,她与丈夫一直和睦相处,抚养女儿。丈夫去世后,她遭到冷待,难以共同生活。

  韩女士称,丈夫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有结婚当年建成的海口市大同里的两层楼房,以及在夫妻存续期间她与丈夫购置的一套宿舍房,上述房产均登记在丈夫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她拥有上述房产50%份额,另外50%份额属丈夫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应当由她和女儿2人与林阿婆和一对继子女3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也就是每人占1/5。

   韩女士及其生女将林阿婆和一对继子女3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分割上述房产,她和女儿应共占60%。

  林阿婆的法援律师代她出庭答辩,林阿婆和罗先生、罗小姐都认为,1985年大同里的土地购买及一层楼房早已建成,并取得了房产证。第二层于1988年12月建成,而继母韩女士是于1989年与父亲登记结婚,可见大同里的房屋财产并非韩女士与生父共同出资建筑的夫妻共同财产。罗先生和罗小姐说,生父多年以来家庭生活贫困,生活在台湾的伯父无法赡养照顾在内地生活的老母亲,于是全力资助生父建房、购房,资助子女教育就业,以更好地让父亲照顾好老人和子女,改善生活环境。他们有足够证据证明该两套房屋的建筑购买,均为伯父的全额资助,故该两套房屋按事实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各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利的同时,还应按额承担债务。

  罗先生和罗小姐还称,生父去世后,韩女士并没有照顾好老人。因此建议法庭分割遗产时,充分考虑老人的继承权份额和居住环境。

  在今天庭审前,法庭考虑这是一个家庭纠纷,首先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庭方决定开庭审理。该案当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