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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家庭财产赠予

时间:2006/11/11|

阅读量:2364|

来源:朱运德

财产赠予
文本标签:继承赠予
 

   本报菏泽11月20日讯 菏泽一中年男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一年轻女子,后来夫妻双方把这名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该男子的给付、赠予行为不合法,先后两次判决,帮这对夫妇讨回赠予款项22.2万元。

  2000年11月底,46岁的菏泽市民李先生认识了25岁的女子陈某。两人关系日渐密切,从相识到

2003年7月,李先生在未告知其妻张女士的情况下,多次将大笔家庭存款转存于陈某名下,或支取后交给陈某,或将活期存折交给陈某。张女士认为丈夫的这种赠予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3年底,夫妻联手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返还赠予款项298000元。后经牡丹区法院审理,2004年5月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给李某夫妇150000元。法院认定,这15万元的判决是法院根据录音证据作出的,是陈某在录音中所承认的。

  李某夫妇在法院判决后,于今年夏天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给予陈某,这种赠予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要求陈某返还赠予款72000元及利息。陈某辩称此款已经法院判决,属于15万元返还款之内。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夫妇所提供的关于72000元存取款条,均有李某、陈某的签字,且有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所争议的72000元系从李某处转到陈某处的事实。法院认定李某、陈某在非正常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同张某的共同存款72000元擅自赠予陈某的事实,同时认定这72000元不包括在前次判决的15万元之内。

  近日,牡丹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返还李某赠予款项72000元,李、张两人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李某的给付、赠予行为不合法,法院不予支持。  (陈永发黄体军高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