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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时隐瞒财产实情妻子追索赠予房产获支持

时间:2006/11/11|

阅读量:2606|

来源:朱运德

财产赠予
文本标签:继承赠予

一对夫妻婚后得到了父母赠送的一处房产,双方离婚时,丈夫却向妻子隐瞒了实情。昨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从前夫手中索得了这处由其公公和婆婆在她离婚前赠予的房产的一半所有权。

  宋某与刘某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居住在芝罘区幸福镇刘某的父母自建的房屋内。当时该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刘某的父亲,共有人登记为刘某的母亲张某。2001年6月,刘某的父母将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人变更为儿子刘某。

  宋某和刘某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9月,二人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调解离婚,宋某搬出了与刘某居住的房屋。2004年春节后,宋某偶然间发现刘某早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并变更了姓名,她认为刘某在离婚时隐瞒了此房产,便一纸诉状,将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房产。

  据芝罘区法院有关同志介绍,庭审中,刘某称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在他与宋某结婚前所建,并赠予了刘某,只是在他和宋某结婚后才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的父母也出庭作证,明确表示该房屋只赠予刘某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要求出示赠予协议,他们不能提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争议房原系刘某的父母所有,在宋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的父母将房屋过户到刘某的名下,应视为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予,由于刘某与其父母之间没有书面的赠予合同,该房屋应视为刘某的父母赠予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宋某重新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根据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判决由刘某按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6万元给付宋某差价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