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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公房使用权给同居女友 法院判属无效

时间:2006/11/15|

阅读量:146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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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来源:武汉晨报

         佘爹爹生前立下遗嘱,将与老伴共有的房屋使用权给了同居女友黄女士。该遗嘱遭到佘爹爹女儿的反对。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遗嘱无效,黄女士无权继续使用该房屋。

         15年前,佘爹爹的老伴马婆婆因儿子死亡患上精神分裂症,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1996年,佘爹爹认识了做早点生意的黄女士,时年40岁的黄女士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一个女儿生活。

         两人日久生情。黄女士在女儿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便结束了早点生意,搬进了佘爹爹家。

         佘爹爹原本住的是单位的平房,后因旧城改造,单位还建了一套74平米的新房,黄女士也随之住进了新居。

         今年9月,佘爹爹去世,遗嘱指定该房由黄女士继续使用。得知此消息后,佘爹爹的女儿以母亲马婆婆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黄女士交出房屋的租赁合约。

        法院审理认为,该争议房屋是单位安置还建给佘爹爹夫妇,原告马婆婆作为被安置人,与佘爹爹共同享有对该房的使用权。

        房屋系佘爹爹作为家庭代表所承租的公房,佘爹爹对该房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佘爹爹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因此,佘爹爹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公房承租权的行为无效。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黄女士与佘爹爹的同居行为是非法行为,黄女士不属于佘爹爹的家庭成员,没有继续承租房屋的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黄女士将房屋租赁合约给马婆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