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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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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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下发的《通知》对“普通住房”有明确的界定 记者近日获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规定,从本月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 《通知》还提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另外,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另据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已从今年10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当前,市民“二手房”买卖涉及的税收有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按照《通知》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实际销售金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转让方5%。转让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全额征税;转让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转让方1%。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转让方3%。 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减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转让受赠不动产的,为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转让方20%(转让个人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1.5%核定税额;非普通住房按3%核定税额)。 契税:实际销售金额受让方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1.5%税率,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3%税率。 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转让收入减除该房地产原价以及转让环节发生的各项税费后的余额(增值额)转让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按30%税率,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按40%税率,超过100%未超过200%的部分按50%税率,超过200%的部分按60%税率(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免征。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免征;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合同所载金额转让方0.05%、受让方0.05%。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帖花受让方税额5元。 个人转让住房享受上述税收减免优惠,须向房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