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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由谁监护

时间:2006/11/26|

阅读量:2358|

来源:朱运德

非婚生子女
文本标签:子女抚养

    只有一岁零两个月的非婚生女小兰(化名),起诉阔别近半年的生身父亲,索要抚养费和教育费。经北京市西城法院便民法庭调解,小兰的生母何女士和生父俞先生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是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非婚生子女索赔案件。

    

    今年27岁的俞先生出身于北京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1998年大学毕业后到深圳打工,和何女士住同一栋楼,一个多月后两人开始同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何女士就怀孕了。当时他俩都没有什么钱,拖了一阵子,肚里的孩子大了,只好把孩子生下来。何先生在北京的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让他立刻回家,于是他在今年春节回到北京。

    

    今年5月17日上午,何女士抱着才一岁多的女儿小兰来到北京西城法院递上一张诉状,要求被告俞先生每月支付女儿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并一次性支付教育费5万元。

    

    在法庭上,俞先生承认从未有过与何女士结婚的打算,因为双方的家庭、背景、学历等等相差悬殊。再次见到可爱的女儿,俞先生感到心中难以割舍,故于今年5月18日提出要自己抚养女儿。这起非婚生子女索赔案以男方监护抚养而审结。(据《北京晚报》)

    

    “不明不白”来到人间的孩子是无辜的,1980年《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而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针对当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常逃避抚养义务的现实,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款明确规定了生父对子女负有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但对生父是否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则没有提及。

    

    为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明显不足,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新修改的《婚姻法》吸收了上述精神,将原《婚姻法》第19条第2款修改为第25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各自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