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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护照免签证国家一览

时间:2006/12/2|

阅读量:2330|

来源:朱运德

香港移民
文本标签:移民律师
香港(澳门)护照免签证国家一览
 
    巴 林**
    安 道 尔
    孟 加 拉
    安 圭 拉
    比 利 时
    阿 根 廷
    伯 利 兹
    阿 鲁 巴 岛
    贝 宁
    奥 地 利
    百 慕 达
    巴 哈 马
巴 西 联 邦 共 和 国
    克 罗 地 亚
    英 属 维 尔 京 群 岛
    塞 浦 路 斯
    保 加 利 亚 共 和 国
    捷 克
    布 基 纳 法 索
    丹 麦
    布 隆 迪
    吉 布 提
    加 拿 大
    多 米 尼 克 国
    佛 得 角 共 和 国
    东 帝 汶**
    开 曼 群 岛
    厄 瓜 多 尔
    中 非 共 和 国
    克 罗 地 亚
    智 利
    塞 浦 路 斯
    哥 伦 比 亚
    捷 克
    刚 果 共 和 国
    丹 麦
    库 克 群 岛**
    德 国
    埃 及
    加 纳
    爱 沙 尼 亚
    直 布 罗 陀
    埃 塞 俄 比 亚%
   法 属 南 半 球 和 南 极 地 区
   福 克 兰 群 岛 ( 马 尔 维 纳斯 )
    格 陵 兰
    法 罗 群 岛
    瓜 德 罗 普 岛
    芬 兰
    匈 牙 利
    法 国
    冰 岛
    法 属 圭 亚 那
    印 尼
    法 属 波 利 尼 西 亚
    爱 尔 兰 共 和 国
    希 腊
    以 色 列
    日 本 ##
    意 大 利
    约 旦
    牙 买 加
    基 里 巴 斯
    马 来 西 亚
    大 韩 民 国 (南 韩)
    马 尔 代 夫
    科 威 特**
    马 里
    拉 脱 维 亚
    马 耳 他
    黎 巴 嫩**
    马 绍 尔 群 岛
    莱 索 托
    马 提 尼 克 岛
    列 支 敦 士 登 公 国
    毛 里 求 斯
    立 陶 宛
    马 约 特 岛
    卢 森 堡
    墨 西 哥
    摩 纳 哥
    密 克 罗 尼 西 亚 ( 联 邦 )
    蒙 古
    留 尼 旺 岛
    蒙 特 塞 拉 特 岛
    罗 马 尼 亚
    摩 洛 哥
    卢 旺 达
    纳 米 比 亚
    圣 皮 埃 尔 岛 及 密 克 隆 岛
    尼 泊 尔**
    萨 摩 亚
    荷 兰
    圣 马 力 诺
    荷 属 安 的 列 斯 群 岛
    塞 舌 尔
    纽 西 兰
    新 加 坡
    尼 日 尔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纽 埃**
    斯 洛 文 尼 亚 共 和 国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南 非
    挪 威
    西 班 牙
    阿 曼+
    斯 里 兰 卡
    巴 基 斯 坦^
    圣 赫 勒 拿
    帕 劳**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巴 布 亚 新 畿 内 亚
    圣 卢 西 亚
    秘 鲁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菲 律 宾
    苏 里 南
    波 兰
    瑞 典
    葡 萄 牙
    瑞 士
    卡 塔 尔*
    坦 桑 尼 亚
   瓦 利 斯 群 岛 和 富 图 纳 群 岛
    泰 国
    也 门 共 和 国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津 巴 布 韦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特 克 斯 和 凯 科 斯 群 岛
    英 国
    图 瓦 卢**
    乌 拉 圭
    乌 干 达
    瓦 努 阿 图
委 内 瑞 拉#
   
 
:   
 
旅 客 在 抵 达 这 些 国 家 时 , 仍 须 经 当 地 的 出 入 境 机 关 的 最 后 同 意 , 方 可 入 境 。
    ** 签 证 将 于 入 境 时 签 发 。
++ 现 仍 需 持 签 证 前 往 巴 西 。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将 待 所 需 的 内 部 程 序 在 巴 西 完 成 后 生 效 , 正 式 生 效 日 期 容 后 公 布 。
# 委 内 瑞 拉 政 府 已 将 旅 游 卡 计 划 扩 展 至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
委 内 瑞 拉 旅 游 卡 持 有 人 可 以 免 签 证 在 委 内 瑞 拉 旅 游 至 90 天 。
^ 持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的 商 人 ,在 抵 达 位 于 伊 斯 兰 堡 、卡 拉 奇 、拉 合 尔 、奎 达 及 白 沙 瓦 的 机 场 后 ,如 能 出 示 由 本 地 工 商 会 发 出 的 推 荐 书 ,或 由 商 业 机 构 发 出 的 邀 请 信 ,而 该 邀 请 信 须 同 时 获 得 由 巴 基 斯 坦 当 地 有 关 的 贸 易 组 织 / 团 体 的 推 荐 ,或 由 驻 海 外 巴 基 斯 坦 的 Investor Consular of Board of Investment 单 位 所 发 出 的 推 荐 书 ,将 获 发 落 地 签 证 ,可 在 当 地 逗 留 三 十 日 。
* 签 证 将 于 抵 达 卡 塔 尔 多 哈 机 场 和 其 他 海 路 和 陆 路 口 岸 时 签 发 。
+ 签 证 将 于 抵 达 阿 曼 马 斯 喀 国 际 机 场 和 其 他 海 陆 口 岸 时 签 发 。
% 签 证 将 于 抵 达 亚 的 斯 亚 贝 巴 国 际 机 场 时 签 发 。
## 凡 持 有 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的 人 士 , 可 享 有 9 0 日 以 内 之 短 期 逗 留 免 签 证 待 遇 。 惟 此 措 施 并 不 适 用 于 短 期 逗 留 以 外 之 入 国 目 的 , 例 如 寻 找 工 作 或 就 职 等 ; 但 在 申 请 有 关 签 证 的 时 候 , 可 免 除 签 证 费 用 。
某 些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以 外 国 家 及 地 区 的 签 证 申 请 表 格 可 经 以 下 网 站 下 载.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免 签 证 情 况 一 览 表
.
亚  洲
 
土耳其
30天
约旦
c)
 
日本
90天
马来西亚
30天
 
以色列
3个月
泰国
30天
 
印尼
28天
菲律宾
7天
 
土耳其
30天
新加坡
30天
 
南韩
90天
黎巴嫩
3个月
 
马来西亚
14 天
 
 
 
欧   洲
 
丹麦
90天
法国
90天a)
 
比利时
90天
安道尔
90天
 
立陶宛
90天
直布罗陀
 
 
冰岛
90天a)
拉脱维亚
90天
 
西班牙
90天
英国
6个月
 
匈牙利
90天
保加利亚
90天
 
希腊
90天
爱尔兰
90天
 
克罗地亚
90天
捷克
90天
 
波兰
90天
荷兰
90天
 
芬兰
90天a)
斯洛文尼亚
90天
 
意大利
90天
斯洛伐克
90天
 
塞浦路斯
3个月
奥地利
90天
 
爱沙尼亚
90天
德国
90天
 
挪威
90天
摩纳哥
90天
 
瑞典
90天a)
卢森堡
90天
 
葡萄牙
90天
罗马尼亚
90天
 
马耳他
3个月
 
 
 
美洲
 
多米尼克
90天未生效
马提尼克
3个月
 
阿鲁巴
3个月
智利
30天
 
瓜德鲁普
3个月
圣皮埃尔岛和
密克隆岛
3个月
 
法属圭亚那
3个月b)
 
.
 
非  洲
南非
30天
马里
90天
埃及
90天
马约特岛
3个月
留尼旺
3个月
纳米比亚
30天
佛得角
90天
 
.
大洋洲
基里巴斯
30天
萨摩亚
30天
法属波利尼西亚
3个月
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3个月
印度洋
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3 个月b)
 
   
大洋洲
基里巴斯
30天
 
.
萨摩亚
30天
 
.
 
 
备注: 
a) 根据刊登于2001年3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的2001年3月15日欧盟理事会第539/2001号规章,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可免签证入境上述欧洲国家。特别一提的是,该免签证待遇只适用于欧洲国家本土。
 b) 由2002年1月1 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可免签证进入法国海外省(瓜德鲁普、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留尼旺)、马约特岛、圣皮埃尔岛和密克隆岛、法属波利尼西亚、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以及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c) 落地签证
 
 注意事项:
1.      有些国家要求入境旅游人士的护照或旅行证的有效期不少于六个月。
2. 下列国家对特区旅行证不发出签证 : 南非 、摩洛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