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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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41、问: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
42、问: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
43、问: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
答: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②付清地价款证明; ③付清地价发票复印件。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②用地红线图; ③征地补偿协议书。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宗地图及证书附图); (五)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六)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已明确产权分成的,应提交《合作建房协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44、问: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
答: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3)付清地价发票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已登记的,提交《房地产证》; 3、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提交用地批复、红线图,自行征地的还应提交征地协议书。 (四)建筑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原有发证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五)开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六)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和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平、立、剖面图); (八)工程结算书;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 (十)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包括:《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面积)及《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十一)宗地图; (十二)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正、副本); (十三)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十四)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文件: 1、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 分成详细清单; 2、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包括集 资的对象、范围等); 3、拆迁赔偿的,应提交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 4、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 5、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6、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不提交第(四)(五)(六)(七)(八)项文件;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已交城建档案馆归档,而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盖有该馆"原件已归档"章的复印件。 |
45、问: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是否要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