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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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46、问: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
47、问: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
答: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
48、问:《房地产证》破损如何申请换领? |
答:《房地产证》破损,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验确需换领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交回破损《房地产证》,申请换领新《房地产证》。 |
49、问:什么叫《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 |
答:《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是指将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或合并成一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或合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或将几本《房地产证》合并为一本《房地产证》。当办理房地产分割或合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规划、建管、测绘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交测绘部门最新的测绘报告,原《房地产证》收回注销。 |
50、问:《房地产证》灭失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
答:《房地产证》灭失的,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遗失,并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亲自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具结书,申请补发。登记部门收到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灭失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在《房地产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
51、问:申请《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 |
答:(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文件(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
52、问: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
答: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有: (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房改办批复; (5)《房地产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