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丧偶有2子,70岁,江某(女)离婚有一女,61岁,张某和江某三年前结婚,再婚前,张某有3套房子,江某有1套房子,因担心日后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张某背着江某私自立了一份遗嘱,将4套房子每人2套分给自己的儿子。后江某得知,夫妻二人遂因此而争吵不断。
张某认为4套房子在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又带了3套房子,自己的又是儿子,有权立遗嘱分房子。
本案中所涉及的婚姻和继承的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1。 4套房子的财产性质。
本案中张某3套房子,江某1套房子,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这4套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分属夫妻各自的财产。
2。 张某是否有权处理4套房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张某可以对自己个人的3套房产指定继承人。该遗嘱部分有效。
3。 江某和其女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江某之女有继承权,江某做为妻子当然有继承权。
4。张某是否将其房子全部分给自己的儿子。
根据继承法及高法出台的解释,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如果江某和其女儿符合上述条件,仍然可以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主张继承张某3套房产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