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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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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依据指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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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
朱运德 15年
朱运德,男,原籍湖南省株洲人,现落户定居在深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在职金融研究生、双本科学历(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深圳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律师协会第九、十届培训委员会委员,深圳市龙华区尚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会长,深圳市湖南攸县商会监事长,法律服务创新平台《万律库》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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