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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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关于规范我省律师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省厅在处理群众来访来信中发现,少数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从事合同见证业务时,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工作过失,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个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诸如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墓地认购、权益卡、会员卡认购合同等以合法形式为掩护,实质在于诈骗百姓钱财的非法活动办理见证,助纣为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到我省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的见证行为,维护我省律师队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专业形象,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见证行为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见证业务时,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与见证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严禁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二、律师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书面授权,并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查见证委托双方的权利能力以及行为能力;审查见证委托人申请律师见证合同文本、签约事实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完善收接案管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及业务跟踪等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涉及集体性购销等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核,律师事务所有责任对承办律师的见证行为进行质量跟踪。法律见证书应当由承办律师亲笔签署,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五、律师办理合同见证业务,应以专业的态度谨慎审查判别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禁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办理涉及带欺诈成份或非法集资性质的所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养(加工)回购合同、购(传)销合同以及认购权益卡、会员卡为名集资合同的法律见证业务。
六、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就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认定,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的见证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达或做虚假承诺。
律师对见证委托人提交的材料,认为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必要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七、律师在承办合同见证业务时,应注重维护一般消费者和合同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得与一方见证委托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的权益。
各市司法局以及律师协会应当加大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办理见证业务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办理见证业务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应当依据《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及时予以通报,对涉及参与诈骗活动的,应配合与支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