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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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来源: 红袖添香 文/薄玉平 |
列夫。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开篇写的第一句话是: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作为人生悲剧表现形式之一的离婚,既属家庭不幸中的一种,又属解脱某种家庭不幸的一种手段。虽然在当前众所周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的离婚理由一栏中,多数填写的都是千篇一律的“性格不合”。但所隐匿的真正原因无疑也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千姿百态、甚至千奇百怪的。 我无意在此就离婚的原因和理由进行深入探讨和全面展开,那应是另一篇文字要解决的问题。我在此想探讨的是所有离婚者追求的共同目标和在追求这种目标过程所常遇到的种种障碍、尴尬和无奈。当然,为数不少的丧偶者,在重组家庭时也将面临同样的处境。 丧偶,无疑是人生的巨大不幸,是命运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的意外灾难。而离婚则多是为了摆脱不幸婚姻的痛苦,积极主动地试图改变未来命运的行为。起始点不尽相同,面对的问题却都一样,即都存在重新组成家庭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报道,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丧偶或离异者,有重组家庭的意愿。 然而,在寻找新的人生伴侣、追求人生理想归宿的艰难旅程中,多数人会遭逢事与愿违的人生际遇。也就说,美好的憧憬和一厢情愿的主观愿望是一回事,而将要面对的复杂残酷的现实关系,则往往又是另一回事。在庞大的再婚大军中,双方均系单身者,属凤毛麟角,此种情况所面对的问题相对较少,主要是双方对自己和对方婚史的心理调适问题。因多属个案,本文不予涉及。在此,仅就具有普遍性的一方有子女或双方均有子女的再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做些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对有再婚意愿或意欲离婚的朋友们做些未雨稠缪的参考。 有子女者再婚,和初婚或无子女者再婚,所需要面对的问题,绝对不可同日而语。其间的重大区别,完全可以用“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来概括。因为,在这种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所面临的是数十年的各不相同的人生经历、生活圈子和人生断层、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等大相径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相互间的亲子关系、亲属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对未来遗产的继承、归属的预期等等,都非常现实地摆在当事人的面前。这些问题的存在,远非初婚者那么单纯、那么易于处理。也决不是用一句爱情就可以全部涵盖或能够彻底解决的。所以,我在前一段写的那篇《大爱无我》中特意将实行婚后财产AA制,限定在青年男女即初婚的男女之间。而且在刊发后,又曾专门在留言栏中补注了一句:“对于此文,笔者需补充重要一点,即对于诸多再婚后实行婚后财产AA制的朋友、特别是中老年再婚的朋友,本人予以充分的理解。明白此实属错综复杂的家庭、亲情、经济关系极不易处理的一种大无奈之举,和爱情无关!” 曾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再婚者的婚姻生活状况和最终结局作过调查、分析和统计。得出的结论是:再婚者、特别是中老年再婚者重组后的家庭,其婚后生活状况,往往与当事人美好的初衷相距甚远。其中,80%以上婚姻质量不高。成功者仅占不足10%。有不少再婚者是以解体而告终。有人如此形容中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之高,“十个再婚离八九,还有一个在‘忽悠’”。据去年的统计数字,京津等大城市老年再婚又离婚的比例在60%以上;上海静安区法院老年法庭受理的涉老离婚案件中,有60%是再婚后离婚的……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尽管错综复杂、多种多样、但是,大多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经济方面,双方很难成为同心同德、心无旁骛的经济共同体。这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一方有子女、婚后二人又生育者。此种情况,常会出现后生育者为亲生子女同继子女争财产、争利益、争待遇、争遗产等方面问题。一般情况下,婚前有子女的一方,常会因离异或丧偶而对前夫(妻)所生子女心怀愧疚,而竭力维护、甚至会偏袒其应有的权益。因此,就有可能会和后生子女的另一方发生某种纠纷和纠葛。而且,这种为不同子女间权益的争夺,无疑将会贯穿于婚姻生活的全过程。若长期发生纠葛得不到合理解决,势必会对夫妻间的感情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另一种是双方婚前都有子女者。按照正常情况来讲,由于双方大多都对自己的子女怀有某种怜悯、痛惜或愧疚之心。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双方都会竭力为自己子女的未来不遗余力、竭心尽智。在双方共同生活中,留余地、留后路、瞻前顾后的情况会较为常见。很难真正达到同心同德、心无芥蒂。而多会出现同床异梦、各怀一心。表现出一种言不由衷、“两层皮”般的家庭生活常态。双方的心,很难真正贴到一起、合为一体。而在财产关系方面更多的是采取AA制的形式。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若双方在人品、性格等方面,没有大的问题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可以正常运转和维持。但常很难经受得住家庭中出现的生老病死等重大变故的考验。在风雨飘摇中,很难预料是否可以维持着继续向前踹行。类似情况,我在《大爱无我》一文中曾略有涉及,在此不另赘述。 第二,在子女关系方面,存在着诸多不易解决的问题。 一是继父、母对待继子、女的问题,双方很难对对方子女发自内心的一视同仁、毫无偏袒、视为己出。若对方子女优秀、乖巧,情况可能尚好。反之,则很难予以正常相处。这对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在素质和品格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倘若一方素质或品格较差,就会出现较大问题,很难避免矛盾的产生,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没吃过猪肉、也应该看过猪跑。从古今中外、影视媒体、街谈巷议各个方面来的资讯,无不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后爹、后娘,并不好当! 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关系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亲情是血缘关系得自然流露。要求继子、女对无血缘关系继父、母,发自内心地全面接受并不容易。特别是那些年龄较大的继子、女,更是如此。很多互为因果关系的家庭矛盾,常常会因此而来。若处理不好,也常会成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导火索。 三是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来自两个完全不同家庭的未成年的孩子,存在着大的差异是必然的。相互间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并不奇怪。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尚且难免,更何况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更多的是异父异母的关系。其各自的遗传基因、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父母素养、生活习惯等都不相同,产生这样那样的差异、分歧甚至矛盾,都在情理之中。但是,若因继子女间的矛盾冲突、甚至激化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同样会影响到作为各自亲生父母的夫妻之间的关系。 第三,在相互忠诚方面,较易出现问题。这是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令人瞩目的问题。而且不仅仅存在于再婚男女之间,亦存在于初婚者家庭之中。在再婚家庭中的突出表现是,一方或双方,在单身期间,生活不够检点。和某个或某些异性,保持着超出正常交往的男女关系。但因对方或有家庭、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结合,不得已觅偶组成新的家庭。众所周知,婚姻关系非常具体,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吃喝拉撒、现实琐碎。所以常会磕磕绊绊、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甚至还可能会有大的冲突。而所谓的朋友关系则要简单得多。吃吃喝喝、唱唱跳跳、跑跑玩玩、卿卿我我。其间多的无非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所谓恩爱、温暖,和不食人间烟火的罗曼蒂克。但这种深深隐藏在正常人际关系帷幕下的蓝颜或红颜的存在,无疑会对再婚后夫妻间的忠诚和相互间关系的稳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感情是一种非常可怕的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割不断。一旦对方或双方有了远超出你们之间感情的那种贴心贴肺、无话不谈、亲密无间的异性间的蓝颜、红颜知己关系,那么,哪怕十年八年不见面、不接触,任何时候相逢,都有可能会碰出激情的火花。特别是现代社会,通讯和交通工具如此发达,稍不留神,你的帽子或头巾上被人涂抹些绿颜色,应该不会是太复杂、太困难的事情。 第四,双方心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障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难于忘记对过去配偶的怀念。这种情况突出地表现在恩爱夫妻丧偶后不得已而再婚的一方。这种怀念是人之常情,不难理解。但是,这种感情的频频流露,常常会给另一方带来很深的伤害。这种伤害会在日积月累的沉淀中直接、间接地影响再婚后的夫妻感情和相互关系。 二是常在不自觉中与原配偶进行比较。再婚夫妻因为多数都有过或短或长的婚史。由于首因效应的影响,初婚常常会在人的心灵中留下永难磨灭的深深的烙印。所以再婚后,双方都常常会不自觉地拿过去配偶的所常,同现在配偶的所短进行比较。这种比较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对现在配偶感情上的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使自己失去对现在婚姻的信心,从而产生对再婚生活的失望。甚至会直接导致现有婚姻的再度破裂。 三是追前嫉妒心理会不同程度的存在。作为有过婚史的一方或双方,都有过和他人维持或长或短夫妻关系的事实。而夫妻关系的存在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就是男女之间性关系的存在。由于男女之间感情的排他性、专一性和高度追求完美性和纯洁性的特点,再婚后的双方,都会或多或少存在着追前嫉妒心理。尽管这种心理的强弱程度不尽相同,但是若把握不好或处理不当,也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很深的伤害,不仅会直接影响夫妻间性关系的正常交往,严重时甚至会使相互间的关系从恩爱变成极度的冷漠和仇恨,并可能直接导致感情的破裂和婚姻的解体。 四是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生活方式的差异性。再婚和初婚相比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大多都比初婚者大。性格和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基本定型,强行改变的可塑性较差。若在这方面双方差距太大,无法和谐相处,也会在生活中造成很多的分歧和矛盾。天长日久的每天泡在一起,小事不小。很多时候,夫妻之间常常会因为各不相让的日常生活琐事,搞得大家意味索然、矛盾频出,摩擦不断。日积月累、从量变到质变。久而久之,感情日渐冷漠、冷淡。在发展到彻底厌倦对方。最后导致一方或双方提出分手。 也正因为有上述种种不利因素的存在,很多离异或丧偶的单身者,往往对重组家庭视若畏途。特别是经过尝试后失败的单身者,更是畏之如虎。常有抱定宁肯做一个快乐的单身汉,也不愿再堕入不幸婚姻的泥潭之中者。总觉得与其去花钱买罪受、买气生、买事做,或花钱去给自己买个奶奶、买个爹、买个领导管着自己、买个雇主伺候着,买个神像供养着,还不如自己挣钱自己花,或者把钱花到自己的子孙后代身上更舒心一些。这就造成了现代社会中,单身者,特别是单身的中老年人不断增多的现状。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心理、精神疾病和健康状况恶化的问题及各种各样的社会性问题。为此,不少社会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研究。单身者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新的婚姻形式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性和普遍实践意义的,主要有协议性婚姻、走婚和星期六夫妻等形式。这些都可称之为是新形势下破解再婚、特别是中老年再婚难题的积极有效的创举。 对再婚者实行协议性婚姻方面的探索,天津市取得辽较为成功的经验。面对再婚者中间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天津市试行辽中、老年再婚见证制度。据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提供的信息表明,在此进行过“婚前约定见证”的200多个中、老年再婚家庭中,有90%仍处于稳定状态。即便分手,也都是好聚好散。他们实行的“婚前约定见证”的核心内容是“三不变原则。”第一,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婚前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再婚而改变。对其中一方婚前财产中的生活必需设施,比如房产,另一方只有使用权、管理权和维护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第二,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即谁的婚前财产有谁的子女继承。第三,是“双方亲子关系不。”主要是包括子女对各自老人的赡养关系不变,可以不赡养老人的后老伴;双方子女对各自老人的护理义务不变,但可以不护理老人的后老伴;双方子女只为自己的老人养老送终;对再婚后家庭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法定继承权,而子女只有遗嘱继承权等。 其他城市和地区借鉴天津市的成功经验,也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上试行了这种婚前见证制度。如哈尔滨市老龄委下属的家庭服务站,就开办了老年人再婚见证工作,准备再婚的中老年人可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约定书》,明晰双方财产归属以及婚后的权利义务。这种婚前约定见证书本着“三不变”的原则:第一是“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再婚后仍然属于谁。第二是“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第三是“双方亲子关系不变”,子女仍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而可以不赡养父母再婚后的老伴。这个“三不变”原则可以令中老年人们免去后顾之忧,帮助中老年人回避再婚的风险。 而另一种形式的“走婚”,这个描述云南泸沽湖畔摩梭人婚姻形式的专门词汇,如今早已成了一些城市中、老年人非婚同居的代名词。“走婚”失去了原来意义中的神秘与奇异,取而代之的是难言的无奈与伤痛。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发布的信息显示,上海260多万老人中,33。2%目前没有配偶,其中85%表示不想再找老伴。子女、财产等诸多因素让中、老人们对再婚望而却步。而正是因为走婚形式在中、老年单身一族中的逐渐被接受,才给了这些孤独者,带来一种新的结束单身生活的希望 上海首条中、老年性福关爱热线的负责人介绍,据他们不完全调查:本市再婚中、老年人中,“走婚”者已超过40%,在对1180份问卷答案统计后发现,近90%的中、老年人认可“走婚”形式。 类似上海所称为走婚形式的,还有在各个大中城市早已较为普遍存在的所谓“星期六夫妻”,也是较符合再婚者各自有孩子、老人等实际情况的一种婚姻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办理了结婚证,而前者属于非婚同居。 但是,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说:“说聚就聚、说散就散的方式,人们当然觉得方便,但将来万一一个早逝,另一个被对方的孩子赶出家门,怎么办?”所以希望这些中、老年人选择“走婚”前,对今后的一些问题。还是要想想清楚的为好。 上述这些形式的出现,都是在积极面对再婚所普遍存在现实问题的前提下,为促使这些矛盾的顺利解决而提供的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其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也正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得到进一步的检验和完善。我相信,人类追求生活幸福的动力是无比强大的,通过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进步,通过所有热爱生活的人们的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每个单身者都会找到最为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否再婚,也无论再婚的形式如何。只要自己感到心情快乐、精神愉悦,只要能够不断地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只要不违背和逾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做人的道德底线,只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尽到对家庭、对亲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这对自己而言,就可以说是最好的生活方式,而且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可供充分选择和尝试的正确途径。至于其他与此无关的种种顾虑和疑虑,大可置之脑后身外! 最后,声明一点,本人认为,上述种种纯属生活中非常无奈的、充满伤痛和哀怨的理性选择,是人类感情生活中的悲剧!是爱情让渡于亲情的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