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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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台湾陆委会委员宣布,2008年2月4日起放宽台人大陆配偶申请定居需检附财力证明的种类与范围,只要外籍配偶拥有政府机关核发的技能检定文件,或夫妻、台籍配偶父母财产加起来超过38万元,也可作为证明。
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勳表示,未来大陆籍配偶除依据原有规定的“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证明文件外,专业技能证明、同住家属收入总额或是台湾籍配偶相应不动产等,也能作为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台人大陆配偶申请赴台定居,需提附财力证明文件,包括“最近一年在台湾的平均月收入,超过劳委会公告基本工资的两倍”,“最近一年在台湾金融机构存款,超过基本工资24倍”或经其他主管机关认定的标准。
<来源:经济日报>